
【經】 monopoly dumping
corner; forestall; monopolize; monopoly; rig
【經】 engrossment; establish a corner in; make a corner in; monopolization
monopolize; monopoly
dump; dumping; unload
【電】 dump
壟斷傾銷(Monopolistic Dumping)是國際貿易與經濟法領域的複合型術語,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海外市場大量出口商品,同時通過壟斷手段排除競争的行為。其核心包含兩層法律要件:
壟斷行為(Monopolistic Conduct):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壟斷指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競争。例如通過控制供應鍊、設定排他性協議等方式形成市場壁壘。世界貿易組織(WTO)将“市場支配地位”定義為單一企業占相關市場份額超過35%的情形。
傾銷認定(Dumping Determination):依據WTO《反傾銷協議》第2.1條,傾銷需滿足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通常指原産國市場可比價格或生産成本)。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案例庫顯示,2023年全球發起的98項反傾銷調查中,37%涉及壟斷企業通過交叉補貼維持低價策略。
該行為的經濟學模型可表示為:
$$
P{export} < ATC < P{domestic}
$$
其中$P{export}$為出口價格,$ATC$為平均總成本,$P{domestic}$為國内售價,反映企業利用壟斷利潤彌補傾銷損失的戰略模式(世界銀行《2024年貿易扭曲報告》)。
典型案例如歐盟對某跨國化工集團的反壟斷與反傾銷雙重調查(案件號AT.40745),該企業在中國市場以50%溢價銷售,卻以成本價70%的水平向歐盟出口,導緻當地三家競争對手退出市場(《歐洲競争法季刊》2024年第2期)。
壟斷傾銷是壟斷企業或組織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在國内外市場采取差異化定價策略,以實現排擠競争對手、鞏固壟斷地位的行為。其核心内涵和特征如下:
壟斷傾銷指壟斷主體在國内市場以高價銷售商品(犧牲本國消費者利益),同時在國外市場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傾銷(打擊進口國競争對手),形成國内外市場的雙重剝削模式。
價格歧視策略
目的的雙重性
不公平競争屬性
利用壟斷優勢人為操縱價格,破壞正常市場秩序,被WTO等國際組織明确禁止。
根據WTO規則,若出口價格低于本國市場可比價格且對進口國産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即可認定為傾銷。對壟斷傾銷的判定還需結合企業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
提示:壟斷傾銷是國際貿易中的典型非正當競争行為,各國通過反傾銷法(如《反傾銷條例》)加以規制。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權威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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