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llenous judgment
【法】 attainder; attaint; loss of civil right; proscription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剝奪公權的判決 (Judgment of Outlawry) 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古老法律概念,指由法院作出的正式宣告,将被判決者置于法律保護之外,使其喪失某些基本公民權利的法律後果。其核心含義與演變如下:
基本定義與法律效果
該判決源于中世紀的英國普通法。當一個人被法院宣告為“法外人”(outlaw)時,意味着:
(參見《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 "Outlawry" 的解釋,強調其剝奪法律保護與權利的核心特征。)
曆史起源與適用
最初,剝奪公權(宣告為法外人)主要適用于兩種情形:
法院在滿足特定程式(如多次傳喚)後,可作出剝奪公權的判決。這是一種強制被告出庭或懲罰其逃避法律程式的嚴厲手段。
(參考英國法律史著作,如 F. W. Maitland 的著作,描述早期普通法中剝奪公權作為程式手段的運用。)
在現代法律中的演變與殘留
隨着法律制度的文明化發展,原始的、允許對“法外人”施加私刑的剝奪公權制度在19世紀已被廢除:
(參見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如 Richardson v. Ramirez (1974) 等,讨論對重罪犯選舉權的剝奪及其合憲性争議。)
漢英詞典視角下的對應與解釋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剝奪公權的判決”通常直接對應"judgment of outlawry"。其解釋會強調:
(參考權威漢英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對 “outlawry” 和 “civil death” 的釋義。)
總結
“剝奪公權的判決”主要指英美法曆史上将人宣告為“法外人”的司法程式及後果,使其基本喪失法律保護與公民權利。該制度本身已廢止,但其體現的“因嚴重行為或逃避法律而喪失特定權利”的理念,在現代法律中以“剝奪政治權利”或“公民權剝奪”等受限形式存在。理解此術語需結合其曆史背景與現代演變。
剝奪公權的判決是法院依法對犯罪者實施的一種資格刑,其核心是限制或取消犯罪者在特定時期内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剝奪公權(即剝奪政治權利)是指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犯罪人四項基本權利:
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判決分為兩種形式:
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罪者将面臨以下限制:
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犯罪等特定罪名,需結合《刑法》具體條款判定。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第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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