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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公權的判決英文解釋翻譯、剝奪公權的判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illenous judgment

分詞翻譯:

剝奪公權的英語翻譯:

【法】 attainder; attaint; loss of civil right; proscription

判決的英語翻譯: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專業解析

剝奪公權的判決 (Judgment of Outlawry) 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古老法律概念,指由法院作出的正式宣告,将被判決者置于法律保護之外,使其喪失某些基本公民權利的法律後果。其核心含義與演變如下:

  1. 基本定義與法律效果

    該判決源于中世紀的英國普通法。當一個人被法院宣告為“法外人”(outlaw)時,意味着:

    • 喪失法律保護:該人不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可以對其施加傷害(甚至殺死)而不承擔法律責任。
    • 喪失訴訟權利:該人無法在法庭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 財産沒收:其財産可能被沒收歸國王或領主所有。
    • 社會放逐:該人被視為社會的敵人,被驅逐出正常的社會生活。

      (參見《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 "Outlawry" 的解釋,強調其剝奪法律保護與權利的核心特征。)

  2. 曆史起源與適用

    最初,剝奪公權(宣告為法外人)主要適用于兩種情形:

    • 重罪犯逃避審判:被指控犯有重罪(felony)的人拒絕出庭受審或逃避逮捕。
    • 民事被告缺席:在重要的民事訴訟(尤其是涉及土地權利的訴訟)中,被告經合法傳喚後持續缺席。

      法院在滿足特定程式(如多次傳喚)後,可作出剝奪公權的判決。這是一種強制被告出庭或懲罰其逃避法律程式的嚴厲手段。

      (參考英國法律史著作,如 F. W. Maitland 的著作,描述早期普通法中剝奪公權作為程式手段的運用。)

  3. 在現代法律中的演變與殘留

    隨着法律制度的文明化發展,原始的、允許對“法外人”施加私刑的剝奪公權制度在19世紀已被廢除:

    • 刑事領域:現代刑法中,逃避審判的罪犯會通過通緝、逮捕令等方式處理,而非宣告其為法外人。
    • 民事領域: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取代了民事剝奪公權,其後果是原告可能勝訴,但不會導緻被告喪失法律保護或公民權。
    • 公民權剝奪 (Civil Death):現代法律中存在類似概念,稱為“公民權死刑”(Civil Death) 或“公民權利剝奪”(Civil Disabilities),通常作為對犯有重罪或叛國罪的罪犯的附加刑。這可能包括:
      • 喪失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喪失擔任公職或陪審員的資格。
      • 喪失持有特定執照(如律師、醫生執照)的權利。
      • 喪失某些民事權利(如籤訂合同、起訴或被訴的能力受限,但通常不是完全喪失)。

        (參見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如 Richardson v. Ramirez (1974) 等,讨論對重罪犯選舉權的剝奪及其合憲性争議。)

  4. 漢英詞典視角下的對應與解釋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剝奪公權的判決”通常直接對應"judgment of outlawry"。其解釋會強調:

    • 這是一個曆史性法律術語 (Historical Legal Term)。
    • 其核心後果是使被判決者處于法律保護之外 (placed outside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并喪失某些法律權利 (deprived of certain legal rights)。
    • 需區分于現代刑法中因犯罪而導緻的剝奪政治權利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後者是特定公民權利(主要是政治權利)的喪失,而非完全放逐于法律體系之外。

      (參考權威漢英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對 “outlawry” 和 “civil death” 的釋義。)

總結

“剝奪公權的判決”主要指英美法曆史上将人宣告為“法外人”的司法程式及後果,使其基本喪失法律保護與公民權利。該制度本身已廢止,但其體現的“因嚴重行為或逃避法律而喪失特定權利”的理念,在現代法律中以“剝奪政治權利”或“公民權剝奪”等受限形式存在。理解此術語需結合其曆史背景與現代演變。

網絡擴展解釋

剝奪公權的判決是法院依法對犯罪者實施的一種資格刑,其核心是限制或取消犯罪者在特定時期内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剝奪公權(即剝奪政治權利)是指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犯罪人四項基本權利: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無法參與投票或成為候選人;
  2. 言論等六項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3. 擔任公職資格:禁止在國家機關任職;
  4. 國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不得擔任國有單位或人民團體的領導職位。

二、判決形式與期限

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判決分為兩種形式:

  1. 有期剝奪(1-5年):適用于單獨適用或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的情況;
  2. 無期剝奪:針對被判處死刑(含死緩)、無期徒刑的罪犯,且若減為有期徒刑,剝奪期限改為3-10年。

三、法律後果

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罪者将面臨以下限制:

四、適用對象

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犯罪等特定罪名,需結合《刑法》具體條款判定。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第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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