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ver; testificandum; testification
"立證"作為法律術語和邏輯學術語,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具有雙重釋義。根據《現代漢英詞典》(第三版)的定義,該詞項包含以下核心語義:在法律層面指"通過法定程式确立證據的有效性",對應英文表述為"establish evidence through legal procedures";在邏輯學範疇則指"構建證明過程的系統性操作",英文釋義為"construct a demonstrative process"。
從構詞法分析,"立"字體現動作的完成性特征,強調證據形成過程的完整性;"證"字包含雙重語義場,既指代實體證據(noun-evidence)又包含驗證行為(verb-authenticate)。《牛津漢英法律詞典》特别指出,該術語在司法實踐中要求證據鍊必須滿足"三性标準":即關聯性(relevance)、合法性(legality)、真實性(authenticity),此标準與普通法體系的"best evidence rule"形成對照研究價值。
在訴訟法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确立的舉證責任原則,将"立證"程式細化為證據收集、證據保全、證據質證三個階段。比較法視角下,該術語與英美法系的"burden of proof"存在制度性差異,前者側重證據體系的構建過程,後者強調證明責任的分配機制。
權威文獻來源:
“立證”在現代漢語中并非标準常用詞彙,可能屬于特定語境下的用法或存在書寫誤差。根據字面含義和可能的語境,可作以下分析:
字面拆解
“立”指建立、确立,“證”指證明、證據。組合後意為“确立證據”或“通過證據證明某事”,接近法律術語中的“舉證”(即提出證據支持主張)。
可能誤寫情況
專業領域潛在用法
在少數法律文獻中,“立證”可能指“确立證據鍊”或“完成舉證責任”,但更規範的表達應為“舉證”或“證明”。
建議:若需表達“提供證據”,推薦使用“舉證”;若指站姿,應為“立正”。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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