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ct certificate
【經】 make treaty
certificate; credence; evidence; proof; voucher; warrant
【經】 credential; document; evidence; voucher
"立約憑證"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contractual document"或"written agreement",指證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并确立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憑據。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此類文件需滿足三個核心要素:明确的當事人身份、具體的條款内容以及合法的籤署形式。
該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中被表述為"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形式,其法律效力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确立。從法律實務角度分析,有效的立約憑證須同時滿足四項要件:意思表示真實、主體適格、内容合法以及形式合規(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常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英美法系中對應的"written instrument"概念在Uniform Commercial Code §3-104條有明确定義,強調其流通性和可執行性特征。比較法研究顯示,大陸法系更注重立約憑證的形式完整性,而普通法系更側重實質合意的證明(參考《比較合同法》第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立約憑證”是由“立約”和“憑證”組合而成的短語,需分拆并結合解釋:
立約
指訂立契約或成立約定,強調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确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結構為“立”(建立)與“約”(協議)的結合,常見于商業交易、法律協議等場景。
憑證
指證明事實或約定的證據,如書面文件、信物等。在會計中特指記錄經濟業務的單據,廣義上可包括合同、票據、簽名等。
“立約憑證”指訂立契約時用于證明約定存在及效力的文件或物品,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查閱《合同法》或宗教典籍中關于契約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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