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 testamentary *******
establish; exist; immediate; stand
【法】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立遺囑處分財産的自由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範圍内,通過遺囑形式自主決定個人財産分配的權利。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testamentary freedom"或"freedom of testation",其核心包含三個維度:
主體資格法定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通過遺囑處分財産,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除外。英國《1837年遺囑法》(Wills Act 1837)第9條同樣規定立遺囑人須年滿18周歲且具備健全心智。
財産範圍限定性
可處分財産須為立囑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産,不得侵犯共有財産中他人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繼承糾紛典型案例顯示,遺囑中涉及配偶共同財産的條款無效比例達17.6%(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
自由與限制的平衡機制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确立"必留份"制度,要求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産。比較法視角下,英國《1975年繼承法》第1章規定法院可調整遺囑内容以保障配偶及子女合理經濟供給。
該原則的司法實踐需注意:第一,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于自書、代書等形式;第二,涉外遺囑需符合《海牙遺囑形式公約》的沖突規範;第三,數字遺産可通過遺囑指定托管人,但需符合《數據安全法》第21條關于個人信息處理的規定(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數據庫)。
遺囑自由中的“立遺囑處分財産的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内,通過遺囑自主決定個人財産分配方式的權利。這一權利體現了對個人財産權的尊重,但也存在一定限制。以下是具體解釋:
指定繼承人與份額的自由
遺囑人可自主選擇将財産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并決定各繼承人的具體份額。例如,可通過遺囑排除部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或指定某繼承人獲得更高比例財産。
遺贈的自由
允許将財産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國家或集體。例如,将房産贈予長期照顧自己的鄰居或慈善機構。
設定遺囑負擔的自由
遺囑人可附加條件要求繼承人履行義務,如要求繼承人承擔贍養義務或完成特定公益項目。
必留份制度
根據《民法典》第1141條,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産份額,否則法院可直接扣減相應部分。
形式與内容的合法性
該權利保障了個人對財産的終極控制權,尤其在家庭關系複雜或法定繼承不符合實際需求時作用顯著。例如,提到的“老人将房産贈予水果攤主”案例,即體現了遺囑自由對個人意願的尊重。
遺囑處分財産的自由是遺囑制度的核心,但其行使需在法定框架内,兼顧社會公平與家庭倫理。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确保遺囑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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