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ituent assembly
constitutionalism
【法】 constitutionality
conference; meeting; congress; council; assembly; session
【計】 symposia
【醫】 congress
【經】 conference
立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是制定或修訂國家憲法的核心政治協商機制,通常由各利益集團代表組成,旨在通過法定程式确立國家根本法的基本原則與治理框架。從漢英詞典視角分析,該詞對應英文術語"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其内涵包含三個層面:制度構建、民主協商與法律權威性。
在曆史實踐中,立憲會議常被視為國家憲政轉型的标志性事件。例如1787年美國費城會議起草了聯邦憲法,确立了三權分立體系(來源:National Archives, U.S. Constitution);英國1215年《大憲章》雖非嚴格意義的立憲會議産物,但其協商機制為後世憲政發展提供原型(來源:British Library, Magna Carta)。
現代立憲會議通常包含以下核心特征:
比較法學者張千帆在《憲法學導論》中指出,成功的立憲會議應平衡穩定性與適應性,既确立長治久安的基本規範,又保留必要的修正機制(來源: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當前國際實踐中,南非1994年多黨談判會議被視為現代立憲會議的典範,其制定的臨時憲法成功實現了種族和解與民主過渡。
立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ference)是專門為制定或修改憲法而召集的臨時性會議,其核心目标是通過民主協商确立國家根本制度。以下從定義、曆史背景、作用等角度綜合解釋:
立憲會議又稱“制憲會議”,屬于臨時性政治機構,主要任務是制定或修訂憲法,确立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公民權利等根本性問題。完成任務後即解散,不參與日常政治運作。
立憲會議不同于常規的制憲議會:前者為臨時性機構,任務單一(如俄國案例);後者屬于議會性質,可能長期存在并參與立法。
部分學者指出其可能被少數人操控(如俄國布爾什維克強行解散會議),或受利益集團影響偏離初衷。
立憲會議是民主制憲的重要形式,但實際效果受曆史條件、權力博弈制約。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案例,可查閱、4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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