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tter of lien
【經】 lien; right of lien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留置權書(Lien Letter)是法律文件中用于明确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財産享有留置權的書面憑證。其核心作用在于保障債權人在債務未清償前對特定財産的合法控制權,同時約束債務人或第三方對該財産的處置行為。
從法律定義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分編第十九章第447條明确規定,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章則對擔保權益(包括留置權)的設立和行使作出體系化規定,要求留置權書必須包含債務金額、抵押物描述、當事人信息等核心條款。
該文件的法律效力體現在三個方面:
國際比較研究顯示,中國法律體系中的留置權主要適用于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系,而英美法系下的留置權適用範圍更廣,包括建築商留置權(Mechanic's Lien)等特殊類型。在跨境貿易中,留置權書需特别注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對跨國擔保物權的登記要求。
權威參考文獻:
“留置權書”并非标準法律術語,可能為“留置權”的誤寫或對相關法律文書的泛指。以下結合法律條文和權威解釋,對留置權進行全面說明: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指當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典》第447-449條。
企業可基于持續經營中産生的債權,留置債務人動産且無需同一法律關系,但需滿足: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文書(如留置權合同條款),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民法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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