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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書英文解釋翻譯、留置權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tter of lien

分詞翻譯: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書的英語翻譯: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專業解析

留置權書(Lien Letter)是法律文件中用于明确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財産享有留置權的書面憑證。其核心作用在于保障債權人在債務未清償前對特定財産的合法控制權,同時約束債務人或第三方對該財産的處置行為。

從法律定義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分編第十九章第447條明确規定,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章則對擔保權益(包括留置權)的設立和行使作出體系化規定,要求留置權書必須包含債務金額、抵押物描述、當事人信息等核心條款。

該文件的法律效力體現在三個方面:

  1. 權屬證明:作為物權憑證确認債權人對特定財産的優先權
  2. 執行依據:在司法程式中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
  3. 交易限制:阻止債務人未經許可轉移或處置留置財産

國際比較研究顯示,中國法律體系中的留置權主要適用于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系,而英美法系下的留置權適用範圍更廣,包括建築商留置權(Mechanic's Lien)等特殊類型。在跨境貿易中,留置權書需特别注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對跨國擔保物權的登記要求。

權威參考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留置權書”并非标準法律術語,可能為“留置權”的誤寫或對相關法律文書的泛指。以下結合法律條文和權威解釋,對留置權進行全面說明: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指當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典》第447-449條。


二、核心特征

  1. 法定性:無需當事人約定,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産生。
  2. 牽連性:債權與留置動産需屬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除外)。
  3. 占有前提: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如保管、運輸、加工等合同關系。
  4. 優先受償:可通過折價、拍賣、變賣動産優先實現債權。

三、成立條件

  1. 合法占有動産:需基于合同等合法原因占有債務人動産。
  2. 債權已到期:債務履行期屆滿未清償(緊急情況下可例外)。
  3. 同一法律關系:動産占有與債權産生原因需一緻,但企業間商事留置不受此限。

四、效力與限制

  1. 權利範圍
    • 留置标的物并收取孳息;
    • 寬限期不少于60日(鮮活易腐動産除外)後,可優先受償。
  2. 限制
    • 不得濫用留置物(如擅自使用、出租、抵押);
    • 不得留置與債權無關的財産(企業間例外)。

五、企業間留置的特殊性

企業可基于持續經營中産生的債權,留置債務人動産且無需同一法律關系,但需滿足: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文書(如留置權合同條款),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民法典》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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