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 hoc arbitration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指當事人根據争議需求,臨時組建仲裁庭解決糾紛的機制。區别于機構仲裁(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其無固定管理機構,仲裁程式由當事人或仲裁庭自主設計,裁決後仲裁庭即解散。
英文對照:
程式規則可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 Rules)或當事人自定,避免機構仲裁的固定流程限制。
省去機構管理費,成本可控性強,適合預算敏感案件。
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員、仲裁地和適用法律,尤其利于跨境商事争議。
第Ⅱ條承認臨時仲裁協議的效力,保障裁決在170餘個締約國的可執行性(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
第19條明确允許當事人自主設計仲裁程式,為臨時仲裁提供法理基礎(聯合國文件庫)。
Redfern & Hunter《國際商事仲裁》(第7版)指出:臨時仲裁在複雜跨國争議中更具定制化優勢(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2)。
要素 | 臨時仲裁 | 機構仲裁 |
---|---|---|
管理機構 | 無 | 常設仲裁機構(如ICC、SIAC) |
規則來源 | 當事人約定或UNCITRAL規則 | 機構内部規則 |
費用結構 | 僅仲裁員報酬+實際支出 | 機構管理費+仲裁成本 |
結論:臨時仲裁以高度自治和靈活性成為國際商事糾紛的重要選項,尤其適合程式定制需求強或追求效率的争議方,其法律效力受國際公約與國内法雙重保障。
臨時仲裁是仲裁的一種形式,其核心特點在于程式的靈活性和臨時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臨時仲裁是指由争議雙方根據仲裁協議,在争議發生後臨時組建仲裁庭進行審理,案件結束後仲裁庭即解散。與機構仲裁不同,它不依賴常設仲裁機構管理程式,當事人可自行約定仲裁規則或參考特定規則。
機構仲裁由專門機構按既定規則管理(如立案、收費等),而臨時仲裁更強調當事人對程式的控制權。
臨時仲裁以靈活性為核心優勢,適合對效率、自主性要求高的糾紛場景,但其成功高度依賴當事人的協商能力和仲裁庭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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