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ission agency contract; contract of commission agency
行紀契約(Commission Agency Contract)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類型,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民事法律關系。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雙重法律效果
行紀人在授權範圍内與第三方訂立合同時,法律後果直接歸屬于行紀人,但經濟收益最終轉移給委托人。該特性使其區别于普通委托合同,在《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至第九百五十八條有專項規定。
商事代理屬性
主要適用于進出口代理、證券交易、藝術品拍賣等商業領域,行紀人需具備特定行業資質。根據商務部《商業經紀管理辦法》,行紀機構須在工商部門登記經營範圍。
報酬請求權
委托人須按約定支付服務費,若未明确約定則參照行業慣例,該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終字第482號判決書中得到適用。
英美法系中相近概念為Brokerage Contract,但普通法系更強調代理關系的披露義務,與我國行紀合同的獨立性存在法理差異。
行紀契約,又稱行紀合同,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一種典型合同類型,其核心是行紀人以自身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相應報酬。以下從定義、特征及法律依據三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和,行紀契約指行紀人與委托人約定,由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動産買賣、代購代銷等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協議。例如,委托某拍賣行出售房産,拍賣行以自身名義與買方籤訂合同,即屬于行紀關系。
主體限定性
委托人可為法人、自然人或組織,但行紀人需經批準具備經營資質,如信托公司、拍賣行等、。
标的特定性
僅限動産或有價證券等商業交易,不動産買賣(如房屋)不屬于行紀範疇、。
名義獨立性
行紀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交易,直接承擔合同權利義務,委托人不直接參與第三方關系。例如貨物質量問題,第三人隻能向行紀人追責、。
雙務有償性
雙方互負義務:行紀人需完成委托事務,委托人需支付報酬。費用一般由行紀人承擔,但可另行約定、。
諾成性與不要式性
合同自雙方合意即成立,無需實際交付标的物,且可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至第九百五十五條明确規定了行紀合同的權利義務,如行紀人需妥善保管委托物、特殊情況下可合理處置瑕疵物品等、。
提示:行紀合同與“間接代理”類似,但關鍵區别在于行紀人始終以自己名義活動,而間接代理可能因披露委托人轉化為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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