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bber; outside casual labor
"臨時工人"在漢英對照語境中指以短期或非固定形式受雇的勞動者,英文對應為"temporary worker"。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臨時用工通常指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雇傭周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這類用工形式常見于建築、物流、會展等季節性需求明顯的行業。
在法律定義層面,臨時工人與正式員工存在三項核心區别:1) 勞動合同期限通常不超過一年;2) 薪酬結構多采用計時或計件制;3) 一般不享受帶薪年假等長期福利。勞動統計數據顯示,中國靈活就業群體中約37%屬于臨時用工範疇,主要集中于制造業(45%)、服務業(32%)和IT外包領域(18%)。
權威詞典解釋方面,《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将"temporary worker"定義為"被雇傭來完成特定短期工作的人員",強調雇傭關系的非永久性特征。該術語在勞動法框架下與"casual laborer"(散工)、"contract worker"(合同工)構成近義詞群,但區别于"part-time worker"(兼職工作者)的定期工作屬性。
臨時工人,通常稱為“臨時工”,指在用人單位中非正式雇用、工作期限較短且不享受與正式工同等福利的勞動者。以下是詳細解釋:
非正式雇用
臨時工與正式工相對,屬于短期或臨時性用工形式。他們通常不占用單位編制,勞動關系存續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常見于季節性、項目制或突發性工作需求場景。
靈活性與不穩定性
臨時工可隨時終止用工,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其工作自由度高,但缺乏長期保障,如退休金、最低工資标準等。
常見行業
包括家政服務、建築工地(如搬運、清潔)、行政事業單位輔助崗位(如協警、編外城管)等。
職責範圍
多為輔助性任務,例如工地材料運輸、技術工人協助,或處理臨時性行政事務。
合同與保障
根據《勞動合同法》,臨時工概念已淡化,用人單位需籤訂合同(如非全日制協議),但仍存在“同工不同酬”現象。臨時工享有基本權利,包括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及安全保護。
現實問題
部分單位将臨時工作為“替罪羊”,尤其在行政執法領域,但法律上其職務行為後果由單位承擔。
盡管法律要求平等對待,臨時工仍面臨待遇差異和職業歧視。例如,提到“追趕小販、指揮交通”等公共事務中臨時工占比高,反映其廣泛存在與權益保障不足的矛盾。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7、12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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