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bracery
come round; draw over; palaver; rope in
【法】 embrace; embracer; embracery; inveiglement; pack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class; grade; rank; wait; when
【機】 iso-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籠絡陪審員”對應的英文表述為“jury tampering”或“jury influencing”,指通過不當手段(如賄賂、威脅、情感操縱等)影響陪審員的公正判斷,以達到幹擾司法程式的目的。該行為在英美法系中被視為嚴重犯罪,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定義:
核心概念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jury tampering”屬于“obstruction of justice”(妨礙司法公正)的範疇,其構成要件包括:主觀故意、針對陪審員的特定行為(如誘導偏見)、實際或潛在的司法程式幹擾。美國司法部将此定義為“試圖非法影響陪審員履行職務”的行為(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18 U.S. Code § 1503)。
法律後果
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第44章規定,幹擾陪審員可判處最高2年監禁;美國聯邦法律中,此類犯罪屬重罪,最高刑期達20年(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曆史判例參考
在1973年“United States v. Howard”案中,被告因向陪審員贈送禮品被判定構成“tampering”,确立了“實質性影響企圖”的司法認定标準(Justia US Law案例庫)。
需注意的是,正當的律師溝通(如法庭辯論、證據提交)與非法“籠絡”存在明确界限,後者以破壞陪審員獨立性為特征(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職業道德指引)。
“籠絡陪審員”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律術語,指通過不正當手段(如賄賂、施壓等)影響陪審員在案件中的判斷,以幹擾司法公正。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定義與背景
“籠絡”的核心含義
陪審員的角色與影響
法律後果
擴展說明
“籠絡陪審員”與普通賄賂的區别在于其針對司法程式中的特殊主體(陪審員),且部分法域将其視為獨立罪名。我國法律體系中雖無直接對應的“embracery”罪名,但類似行為可能適用《刑法》中的“行賄罪”或“妨害司法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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