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不出庭者英文解釋翻譯、臨時不出庭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emporary absentee
分詞翻譯:
臨時的英語翻譯: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不出庭者的英語翻譯:
【法】 defaulter
專業解析
"臨時不出庭者" 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訴訟程式(如庭審、聽證會)中,因突發、合理且通常不可預見的原因,暫時無法按照法院傳票或法律規定的時間出席的當事人(原告、被告)、證人或其他應出庭人員。
核心含義解析(漢英對照):
-
臨時 (Línshí - Temporary / Provisional / Ad Hoc):
- 強調缺席是暫時性的,并非永久或故意長期缺席。
- 區别于“無故缺席”或“拒不到庭”。後者通常帶有主觀故意或可預見性,可能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如缺席判決)。
- 英譯體現: 常用 "temporary", "provisional", "ad hoc" 修飾 absence/non-appearance。
-
不出庭者 (Bù chūtíng zhě - Non-appearing Party / Absentee):
- 指應當出庭但實際未出庭的個人或實體。
- 主體廣泛,包括訴訟當事人(原告 plaintiff、被告 defendant)、證人 (witness)、鑒定人 (expert witness)、翻譯人員 (interpreter) 等。
- 英譯體現: 核心詞是 "non-appearance" 或 "absence (from court/hearing)"。具體指代時可用 "absent party", "non-appearing witness" 等。
綜合英譯與理解:
- 直譯: Temporary Non-appearing Party / Person with Temporary Absence from Court
- 意譯/常用表達:
- Party/Witness in Justified Temporary Absence: (強調缺席有正當理由且是暫時的)
- Absentee Due to Unforeseen Circumstances: (強調缺席原因是不可預見的)
- Person Unable to Appear Temporarily: (直接說明暫時無法出庭的狀态)
- Contextual Phrase: "A party who fails to appear in courtfor legitimate temporary reasons..." (在句子中描述)
關鍵特征與法律意義:
- 正當理由 (Justifiable Cause / Legitimate Reason): 缺席必須有合理、可接受的原因。常見原因包括:
- 突發嚴重疾病或意外傷害 (Sudden serious illness or accident)。
-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如自然災害、交通意外中斷等。
- 重要的家庭緊急情況 (Critical family emergency)。
- 其他法院認可的非因本人過錯造成的障礙。
- 不可預見性 (Unforeseeability): 導緻缺席的事件通常是突發、難以提前預見的。
- 程式要求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臨時不出庭者或其代理人通常有義務及時通知法院缺席原因,并可能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如醫生證明、事故報告),或申請延期審理 (request a continuance / adjournment)。
- 法律後果 (Legal Consequences): 如果法院認定缺席理由正當且屬臨時性質,通常不會立即作出對其不利的缺席判決 (default judgment),而是可能:
- 延期審理 (Postpone/Adjourn the hearing)。
- 在其缺席情況下進行部分程式(需符合法律規定)。
- 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補正或提交書面意見。
- 如果後續證明理由不成立或未履行通知/證明義務,則可能轉為“無故缺席”并承擔相應後果。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相關條款(如關于傳喚、缺席判決、延期審理的規定)是理解該概念在中國法語境下的基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案例也提供了具體應用指引。可參考中國法院網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的法規數據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對于刑事訴訟中當事人、證人等出庭的要求及缺席處理也有相應規定。
- 權威法律詞典:
- 《元照英美法詞典》 (A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對 "nonappearance", "default", "continuance" 等關聯術語有詳細解釋。 [可查詢法律圖書館或專業數據庫]
- 《布萊克法律詞典》 (Black's Law Dictionary):國際公認的權威法律詞典,對 "absence", "default", "continuance" 等術語的定義具有廣泛參考價值。 [可查詢 Westlaw, LexisNexis 或實體書]
- 專業法律數據庫與平台: 如北大法寶、威科先行、中國裁判文書網 等,收錄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司法案例,可通過檢索相關關鍵詞(如“缺席”、“正當理由”、“延期審理”)了解法院對“臨時不出庭”情形的認定标準和處理方式。
“臨時不出庭者”特指在訴訟中因突發、合理且不可預見的正當理由而暫時無法按時出庭的人員。其核心在于“臨時性”和“理由正當性”,區别于故意或可預見的不出庭。法律上,該身份需及時向法院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明,法院通常會酌情處理(如延期),而非直接作出不利裁決。準确理解該術語需結合具體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如需了解特定案件類型或法域下的具體規則,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臨時不出庭者”通常指證人因法定特殊情形無法按時參與庭審的情況。以下為相關法律解釋及具體情形分類(綜合法定依據):
一、法定不出庭情形
-
健康與行動障礙
年邁體弱、重病住院或行動不便者,如突發中風、骨折等導緻無法行動(需提供醫療證明)。
-
職業限制
特殊崗位人員(如邊防軍人、手術中的醫生)因履職需要臨時無法離崗,或因突發緊急任務受阻。
-
不可抗力因素
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阻斷交通)、極端天氣(航班取消)或突發公共事件(如疫情封控)。
-
地理阻隔
證人所在地與法院距離過遠且交通不便,如偏遠山區居民遭遇道路塌方等臨時交通中斷。
二、證言效力認定規則
若證人屬于上述情形,其書面證言或視頻作證記錄仍可作為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滿足以下條件時可采信:
- 提交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證人的一緻證言
- 對方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反駁證據
三、“臨時性”的特殊說明
該術語強調突發性、非計劃性障礙,需與長期性障礙(如癱瘓)區分。當事人需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明材料(如醫院急診記錄、單位緊急任務通知),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拒不出庭。
建議:若涉及具體案件,應向法院申請書面說明或采用遠程視頻作證等替代方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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