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terim deed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臨時契約的詳細釋義(漢英詞典角度)
一、核心定義
臨時契約(Línshí Qìyuē)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在特定期限或條件下生效、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核心特征在于非永久性,強調時間或條件的限制性。
英文對應術語為Temporary Contract(臨時合同),指為滿足短期需求(如項目合作、臨時用工、緊急事務處理)而訂立的、具有明确終止時限的合同形式。
二、術語解析
中文語義
英文對應詞
注:部分場景下可譯為 "Provisional Agreement"(暫行協議),但需結合具體效力(如是否需最終确認)。
三、法律效力與應用場景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約束(第四百六十四條),需滿足當事人意思自治、内容合法等要件。
四、與相似術語的區分
術語 | 關鍵差異 |
---|---|
固定契約 | 無明确終止期限(如長期雇傭合同) |
口頭協議 | 無書面形式,舉證難度大 |
框架協議 | 僅約定合作原則,具體條款另行籤訂 |
五、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以上來源标注為權威出版物名稱,實際引用時建議查閱官方文本或可信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
臨時契約是指具有明确期限或特定條件約束的協議,常見于法律和心理學領域,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根據合同法,臨時契約是雙方基于短期合作需求籤訂的暫時性協議,通常適用于明确時間段或特定任務場景。例如臨時用工合同、短期租賃協議等()。其特點包括:
在心理幹預中,臨時契約被稱為“行為協議”,用于規範特定行為目标,包含五大要素:
早期觀點認為臨時契約僅限于“物品交換”(如、2),但現代法律實踐表明其内容可覆蓋複雜權利義務關系。需注意區分不同領域的定義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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