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接收官英文解釋翻譯、臨時接收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im receiver
分詞翻譯:
臨時的英語翻譯: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接收的英語翻譯:
receive; incept; take over; take-over
【計】 R; REC; receive; receiving
【經】 reception; takeover
官的英語翻譯: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專業解析
"臨時接收官"是一個法律和行政管理領域的專業術語,主要用于指代在特定情況下(通常是訴訟、破産或公司清算程式中)由法院或相關權力機構臨時指定,負責接管、保管和管理特定財産、資産或業務運營的個人或機構。其核心職責是防止資産流失、維持現狀,直至最終裁決或正式接管人任命。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其詳細含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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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構成與核心含義:
- 臨時 (Línshí): 對應英文 "Interim" 或 "Provisional"。強調該任命是過渡性、暫時性的,并非永久或最終解決方案。其職責在特定任務完成(如資産保全至最終判決)或正式接管人上任後即終止。
- 接收官 (Jiēshōu guān): 對應英文 "Receiver"。指被授權接管 (Take Over)、控制 (Take Control of)、管理 (Manage) 特定財産、資産、業務或事務的官員 (Officer) 或管理人 (Administrator)。其核心任務是保護相關資産的價值和完整性。
- 綜合含義: "臨時接收官" 因此譯為 "Interim Receiver"。它特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式(如訴訟、破産清算前)中,為避免資産被轉移、隱匿或貶值,由法院(最常見)或其他有權機關(如監管機構)臨時委任,負責接收、控制、保管和管理涉案或瀕危資産/業務的中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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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職責與功能:
- 資産保全: 這是最主要的目的。防止債務人或相關方在訴訟或破産程式進行期間不當處置資産(如變賣、轉移、隱匿)。
- 接管與控制: 實際接收并控制被指定的資産、銀行賬戶、業務運營等。
- 保管與管理: 負責妥善保管資産,并在必要時進行日常管理(如收取租金、維持公司基本運營以防資産貶值),但通常無權進行重大處分(如出售核心資産)。
- 維持現狀: 在最終裁決(如判決執行、正式破産管理令下達)前,保持資産的現狀和穩定。
- 報告義務: 通常需要向委任其的法院或機構報告資産狀況和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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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場景 (常見于):
- 訴訟保全: 在涉及大額金錢或財産糾紛的訴訟中(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任命臨時接收官接管債務人資産,确保未來判決有財産可供執行。這是中國《民事訴訟法》中財産保全措施的一種強化形式(盡管"臨時接收官"作為特定稱謂更常見于普通法實踐,但類似功能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執行)。
- 破産程式前: 在正式啟動破産清算或重整程式前,為防止債務人資産進一步流失,相關方(如債權人、監管機構)可申請法院任命臨時接收官。
- 公司清算: 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有時會任命臨時接收官先行接管。
- 特定監管情形: 在金融監管等領域,監管機構有時有權為保護投資者或穩定市場而臨時接管問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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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權威性:
- 在中國法律語境下,"臨時接收官"的概念和職能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財産保全的規定(特别是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關于破産申請受理後至管理人接管前的債務人財産保全措施中。雖然中文法律條文可能不直接使用"臨時接收官"一詞,而是使用"由法院采取必要措施"或指定"臨時管理人"等表述,但其職能實質與普通法下的 "Interim Receiver" 高度吻合,即法院指定第三方在關鍵過渡期臨時接管并保全資産。
- 在英美法系(普通法)中,"Interim Receiver" 是一個明确的法律角色,常見于衡平法救濟和破産程式中,有具體的判例法和成文法依據。
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財産保全制度,特别是第一百零三條(訴前保全)、第一百零四條(訴中保全),為法院在訴訟中指定第三方臨時接管、管理財産提供了法律基礎。 (概念基礎)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産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但在實踐中,從受理到指定正式管理人之間存在時間差,法院有權采取必要措施(可理解為類似臨時接收的職能)防止財産流失。同時,該法也規定了管理人的職責,其中部分職責在過渡期可由法院指定的臨時人員履行。 (職能依據)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萊克法律詞典):對 "Receiver" 和 "Interim Receiver" 有權威定義,強調其由法院任命、接管和管理財産以等待訴訟結果或最終處置的性質。這是理解該術語英文含義的經典法律工具書。 (術語定義)
- 法律實踐與司法判例:國内外(尤其涉及跨境訴訟或破産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指定"臨時接管人"或"臨時管理人"執行資産保全任務的案例,是理解"臨時接收官"實際運作的重要參考。 (實踐依據)
"臨時接收官 (Interim Receiver)" 是一個在特定法律程式中,由權威機關(主要是法院)臨時任命,負責接管、控制、保管和管理特定資産或業務,以保全資産價值、維持現狀直至最終裁決或正式程式啟動的關鍵法律角色。其核心在于"臨時性"和"資産保全管理"。
網絡擴展解釋
“臨時接收官”對應的英文翻譯為interim receiver,屬于法律領域術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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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義解析
- 臨時(Interim):指短期的、暫時性的狀态,通常用于過渡期或特殊事件處理階段,強調非永久性。
- 接收官(Receiver):在法律語境中,指由法院指定的、負責接管并管理特定資産或事務的官方人員,常見于破産、債務糾紛或企業清算等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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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與場景
臨時接收官通常被授權在正式解決方案出台前,臨時管理争議資産或機構運營。例如:
- 在企業破産程式中,臨時接管財務以防止資産流失;
- 在訴訟期間,暫時管理涉案財産以确保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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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屬性
該職位具有法定強制性,權力來源于法院任命,需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式,确保中立性和合規性。
由于當前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通過法律條文或專業司法詞典進一步核實具體適用範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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