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wnership of mines
【經】 mine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礦山所有權是指對特定礦區範圍内礦産資源享有的法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三條,礦産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礦産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這種權利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權利主體特定性 中國實行礦産資源國家專有制度,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任何企業或個人需通過行政許可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民法典》第329條)。這與英美法系的"mineral rights"存在本質區别,後者允許私人土地所有者享有地下礦權(美國1872年通用礦業法)。
權利内容複合性 包含地質勘探、礦産開采、礦産品處置等系列權能,但需遵守《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規定的開采總量控制。實踐中需同步履行礦山環境修複義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12條)。
權利流轉限制性 雖然《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采礦權轉讓,但受讓人必須滿足環保、安全生産等23項資質标準,且國有大型能源礦産禁止民營資本控股(國家發改委2023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國際比較顯示,加拿大的《礦業法》實行"自由進入制",澳大利亞采用"皇家礦産制度",均與我國以行政許可為核心的管理體系形成對比。這種差異源于不同法系對自然資源物權屬性的界定方式。
礦山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唯一主體對礦産資源享有的絕對性支配權利,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礦産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礦産資源不因土地權屬變化而改變所有權性質,這是國家主權的延伸體現。
國務院作為國家代表行使所有權,具體由自然資源部實施統一管理。地方政府、企業或個人僅能通過行政許可獲得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
需注意:礦山所有權與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存在本質區别,前者是物權屬性,後者是經行政許可取得的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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