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海(Territorial Sea)是國際海洋法中的重要概念,指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内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其漢英詞典定義與法律内涵如下:
漢英對照定義
中文“領海”對應的英文術語為“Territorial Sea”,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2條,領海是“沿海國的主權及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内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牛津法律詞典将其解釋為“A belt of coastal waters extending at most 12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baseline of a coastal state”。
法律屬性與寬度劃定
領海寬度自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裡(1海裡=1.852公裡),計算公式為:
$$
text{領海寬度} = 12 times 1.852, text{公裡} = 22.224, text{公裡}
$$
該标準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條确立,中國1992年《領海及毗連區法》第2條亦采納此規定。
主權權利與義務
沿海國對領海享有完全主權,包括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刑事管轄權。但需履行“無害通過權”義務,即允許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安全的前提下連續迅速通過。
國際法依據
領海制度的權威法律依據包括:
注:引用來源包括聯合國官網法律文本、牛津法律詞典及中國政府立法數據庫。
領海是指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内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以下從定義、範圍和法律地位三個方面詳細解釋:
領土組成部分
領海包括海域本身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國對此享有完全主權。例如,中國在1958年宣布領海寬度為12海裡(約22.2千米),并明确南海等海域屬于中國主權範圍。
基線劃定
領海範圍以“領海基線”為起點向外延伸,基線通常為沿海國官方公布的低潮線或直線基線法确定的連線。
國際标準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領海最大寬度為12海裡,各國可自行規定但不得超出此限。曆史上曾有國家主張3至200海裡的不同寬度,如波斯尼亞、黑山等甚至無領海主張。
中國的實踐
中國自1958年起采用12海裡标準,并通過國内法和國際公約明确宣示主權。
主權範圍
沿海國對領海内資源開發、航行管制、環境保護等擁有排他性管轄權,可對未經許可的外國船舶采取必要措施。
無害通過權
外國船舶在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但需遵守沿海國法律,不得進行軍事活動或威脅沿海國安全。
領海是沿海國主權的核心海域,其寬度、基線及權利受國際法和國内法雙重約束。實際應用中,領海争端(如南海問題)常涉及基線劃定和主權主張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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