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ort of distress; port of refuge
"避難港"在漢英詞典中對應"port of refuge"或"port of distress",指船舶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況需要臨時停靠的安全港口。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8條第2款,船舶在遭遇危險時有權無害通過他國領海以尋求避難。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性質
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船隻在遇到機械故障、惡劣天氣或貨物移位等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形時,可行使"避難權"(Right of Refuge)。此權利受《國際海上救助公約》第11條保護。
實施要件
根據勞氏海損理賠規則,船舶需滿足:存在真實且急迫的危險、避難行為具有合理性、港口選擇符合最近便利原則。典型案例如2012年"歌詩達協和號"觸礁後緊急停靠意大利吉利奧港。
責任劃分
船東需承擔港口使用費及潛在污染責任,但根據《漢堡規則》第5條,若危險由貨物固有缺陷導緻,承運人可主張免責。中國《海商法》第51條對此有對應條款。
“避難港”是一個航海領域的專業術語,具體含義和特點如下:
避難港指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特大暴風雨或其他緊急情況時,為保障安全而臨時停泊的港口。這類港口通常具備天然或人工的避風條件,例如位于半島尖端、島嶼附近等地理屏障區域。
國際海事組織等機構呼籲完善避難港體系,幫助遇險船舶快速獲得救援,尤其在氣候變化導緻極端天氣增多的背景下。
避難港是航海安全的重要設施,兼具曆史意義和現實價值,需結合技術發展與國際合作提升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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