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moval of debris clause
"搬運殘物條款"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Debris Removal Clause",指保險合同中約定承保方需承擔災害事故後清理搬運殘餘物費用的特别條款。該條款常見于財産保險和工程保險領域,具有以下三個核心特征:
責任範圍界定 主要覆蓋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緻的建築物倒塌後,清理搬運殘骸産生的必要費用。美國保險服務辦公室(ISO)CP 10 30标準條款規定,該責任通常附加于主險條款,賠償限額為主險保額的25%(www.insurancejournal.com)。
適用場景擴展 現代條款已延伸至環境治理領域,包含污染物的專業處理費用。英國勞合社2018版工程險條款明确将石棉等有害物質的專業清除納入承保範圍(www.lloyds.com)。
除外責任限制 中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司法解釋強調,因被保險人過失造成的二次清理費用不屬于賠付範疇。該條款不包含日常維護産生的常規清理支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數據庫)。
該條款的設立依據可追溯至《國際工程保險條款》第12.4款,其立法精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6條關于合同履行障礙處理的規定中得到體現(全國人大法律數據庫)。
關于“搬運殘物條款”這一術語,目前可查的公開資料中未見明确定義。但根據“搬運”的基礎含義和相關領域用法,可嘗試從以下角度進行解釋:
核心詞拆分理解
可能的適用場景推測
該條款可能出現在以下領域:
需注意的驗證建議
由于該術語未在現有權威詞典收錄,建議:
建議補充更多上下文信息以便提供更精準的解釋。若涉及法律條款,請以專業機構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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