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vorce proceedings; matrimonial action
離婚訴訟(Divorce Litigation)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的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在于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婚姻關系終止及相關權利義務分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0年頒布)。
從法律程式角度,離婚訴訟包含三個階段:起訴與受理(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訴狀)、調解程式(法院必須先行調解)和審理判決(涉及子女撫養、財産分割等争議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2條明确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産進行查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
在英美法系中,divorce proceedings通常分為contested divorce(争議離婚)和uncontested divorce(協議離婚)兩種類型。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305條強調,法院需确認婚姻已"irretrievably broken"(無法挽回地破裂)方可準予離婚(Uniform Law Commission,1970年制定)。英國《1996年家庭法》第1章則規定,離婚申請人必須證明婚姻已徹底破裂且存在法定事由(UK Parliament立法文件)。
該法律術語的構成包含雙重屬性:"離婚"指向婚姻關系解除的實體權利,"訴訟"強調通過司法程式實現權利救濟。國際比較法學研究顯示,全球超過130個國家的離婚制度均包含訴訟程式要件(海牙國際私法會議,2018年報告)。
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程式,適用于雙方無法就離婚、財産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緻的情形。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流程的詳細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流程細節,可參考、4、7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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