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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贓物者英文解釋翻譯、收買贓物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masher

分詞翻譯:

收買的英語翻譯:

bribe; buy in; buy off; buy over; embrace; purchase; suborn
【經】 buy over

贓物的英語翻譯:

melon; spoils; swag; theft; thievery
【法】 boodle; booty; furtum conceptum; loot; mainour; spoil; stealing
stolen goods

者的英語翻譯:

person; thi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收買贓物者”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有償取得、收購的行為人。該術語對應英文中的“fence” 或“receiver of stolen goods”,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責任如下:


一、中文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收買贓物” 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的具體行為方式之一。行為人需滿足:

  1. 主觀明知:明知財物系犯罪所得或其收益;
  2. 客觀行為:以金錢或其他有償方式取得贓物的所有權或占有權;
  3. 侵害法益:妨害司法秩序并助長上遊犯罪(如盜竊、搶劫)。

二、英文對應術語

  1. Fence

    指職業化收購并轉售贓物者,常通過黑市渠道銷贓,例如:

    "A fence typically resells stolen goods for profit, often operating through illicit networks."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2. Receiver of Stolen Goods

    廣義涵蓋所有故意接收贓物者,無論是否進一步轉售,例如:

    "Under common law, a receiver of stolen goods may be charged as an accessory after the fact."

    (來源:牛津法律詞典)


三、犯罪構成要件

要件 中文釋義 英文對照
主觀故意 明知財物來源于犯罪 Knowledge that goods are stolen
客觀行為 有償取得贓物(購買、置換等) Acquisition through payment or exchange
情節嚴重标準 涉案金額或妨害司法嚴重程度 Value of goods or severity of obstruction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可查閱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數據庫)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Fence" 詞條(第11版)
  3. 英國《1968年盜竊罪法》(Theft Act 1968) Section 22

    (英國立法官網保留曆史法條文本)


注:因法律術語的精确性要求,建議直接援引各國現行法典或權威法律詞典,避免二手釋義。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收買贓物者”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財物仍進行購買的行為人,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體分析如下:

一、主觀要件

行為人需明知是贓物,包括“确知”或“可能知道”兩種狀态。例如:

  1. 直接明知:明确知曉財物來源非法;
  2. 推定明知:通過交易價格(如遠低于市場價)、交易方式等客觀情況可推斷其知情。

二、客觀行為

  1. 購買目的:
    • 轉賣營利:如大量收購後高價倒賣;
    • 自用:分兩種情況:
      • 少量購買供個人消費,通常不構成犯罪;
      • 大量購買用于生産經營,可能被認定為“收購”行為。
  2. 行為方式:包括直接購買、幫助轉移或隱藏贓物等。

三、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四、例外情形

若購買者不知是贓物,或僅購買少量贓物自用(如一部二手手機),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贓物需依法返還權利人。

附: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内容綜合自多部法律釋義和司法案例,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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