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 of entry
take back; call back; countermand; draw back; recede; retract; withdraw
【醫】 recovery
【經】 drawing in; escheat; recovery; withdraw
by; quilt
break into; invade and occupy; misappropriate; seize; steal; trench on
usurp on
【法】 arrogate; arrogation; convert; encroach; encroachment; malappropriate
malappropriation; misappropriate; misappropriation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收回被侵占的土地令"是涉及土地權益的法律術語,指政府或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要求非法占有他人或公共土地的主體返還土地的行政或司法指令。其核心要素包括: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3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該法令通常依據《民法典》第235條關于物權保護的規定,要求返還原物。
執行主體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土地侵占行為(《土地管理法》第67條),而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發出強制執行令。
實施流程
包括立案調查→權屬認定→行政裁決→強制執行四個階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拒不執行者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英文對應術語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該概念可譯為"Order for Reclamation of Occupied Land",常見于國際土地争端文件,如聯合國《關于強迫遷離的第7號一般性意見》相關條款。
權利救濟
被申請人可依據《行政複議法》或《行政訴訟法》提起複議或訴訟,但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權屬證明(《行政複議法》第9條)。
“收回被侵占的土地令”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需結合“令狀”和“收回土地”兩個核心概念來理解:
令狀的定義
令狀是一種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命令,通常由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發布,用于授權或要求執行特定行為。例如,英國曆史上的令狀由國王籤發,類似中國古代的聖旨,用于強制執行權利或糾正違法行為()。
“收回被侵占的土地”的法律内涵
指通過法律手段恢複對非法侵占土地的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根據《深圳市土地征用與收回條例》等法規,政府可依法收回被侵占的國有土地,常見于土地征用、合同違約或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形()。
整體詞義解析
“收回被侵占的土地令”即指由法定機關籤發的、要求侵占者返還土地或授權執行土地收回的正式法律文件。其效力來源于法律授權,需符合法定程式,例如需明确收回理由、範圍及補償機制等。
補充說明:此類令狀的實際執行需遵循屬地法律的具體規定,不同地區的程式可能存在差異。例如,深圳市明确将收回土地行為納入地方性法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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