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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廢棄的條文英文解釋翻譯、己廢棄的條文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ad letter laws

分詞翻譯:

己的英語翻譯:

oneself; personal

廢棄的英語翻譯:

abandon; cast aside; antiquate; disaffirm; discard; disuse; trash
【醫】 obsolescence
【經】 abandonment; obsolescence; scrap; supersession

條的英語翻譯:

bar; item; order; strip; twig
【化】 bar
【醫】 stick; streak; strip

文的英語翻譯:

character; civil; gentle; language; paint over; writing

專業解析

"己廢棄的條文"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被正式廢除且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條款,其英文對應表述為"repealed provisions"或"abrogated articles"。該術語常見于法律修訂、法典更新等場景,例如中國《民法典》編纂時明确廢止了《婚姻法》《繼承法》等九部法律。

從法律效力演變角度看,條文廢棄需經立法機關法定程式确認。例如美國《聯邦法規彙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每年會通過《聯邦公報》公示廢止條款的具體編號及替代條款。中國立法實踐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常以"決定"形式集中公布廢止條款清單,如2020年《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一次性廢止與"放管服"改革沖突的7部行政法規。

國際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的檢索系統顯示,現代法典普遍采用"保留條款(saving clause)"機制,即在廢止條文時明确其失效時間及替代條款,避免法律真空。英國《法律注釋法案》(Interpretation Act 1978)第16條更明确規定,除非特别聲明,被廢止條款自新法生效時完全失效。

網絡擴展解釋

“己廢棄的條文”指已被正式停止使用、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條款或規章制度。這一表述常見于法律修訂或政策更新場景,其核心含義可通過以下三方面解讀:

  1. 詞義解析

    • 廢棄:意為“抛棄不再使用”,包含主動淘汰(如因過時)、被動替代(如新法規出台)兩種情形。
    • 條文:特指法律、法規、合同等文本中的具體條款。
  2. 法律效力

    • 廢棄條文通常通過立法機關公告、新法規附則廢止聲明等方式生效,例如《XX法修訂案》中明确“原第X條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 實踐中需注意:部分條文雖被整體廢棄,但特定曆史案件可能仍適用原條文(如“從舊兼從輕”原則)。
  3. 應用場景

    • 學術研究:需結合曆史背景分析條文廢止原因,如社會變遷(如計劃生育條款)、技術革新(如網絡相關法規疊代)。
    • 實務操作:法律從業者需通過權威渠道(如司法部數據庫)确認條文現行狀态,避免誤用失效條款。

建議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等官方平台核實具體條文狀态,并關注立法說明文件以理解廢止邏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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