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operative ownership system
cooperative
【經】 cooperative; cooperative society; cooperative store
【經】 ownership; ownership system
合作社所有制(Cooperative Ownership)指生産資料歸合作社成員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經濟組織形式。其核心特征是成員基于自願聯合,通過民主管理實現共同利益,區别于私有制和國有制。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關鍵要素:
合作社資産由全體社員平等持有,社員通過入股或勞動貢獻獲得所有權份額。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財産由成員共有,盈餘按交易量比例返還社員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法律文本第2條)。
實行"一人一票"決策機制,重大事項由社員大會表決,體現平等參與原則。國際合作社聯盟(ICA)将"民主控制"列為合作社七大原則之一 (來源:ICA官網,Cooperative Identity Statement)。
對應中文"合作社所有制",強調所有權歸屬于合作社實體而非個人,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為"基于成員協議形成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特指合作社框架下的集體所有制形式,區别于傳統公有制(State Ownership),例如聯合國《合作社發展報告》将其歸類為"成員驅動的集體經濟模式" (來源:聯合國官網,Trade and Development Report)。
收益分配兼顧勞動貢獻(如交易量)和資本投入(股金比例),但勞動分紅占比通常高于資本分紅,避免資本控制。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37條對此有明确規定 。
合作社提取公積金作為公共財産,成員退社時不可分割該部分資産,保障組織可持續發展(參考《合作社法》第4章)。
權威參考來源:
合作社所有制是生産資料和勞動産品由合作社成員共同占有的經濟形式,屬于集體所有制的一種特殊類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成員自願聯合、民主管理,并以服務社員為宗旨。具體可從以下層面理解:
雖然同屬集體性質,但合作社所有制更強調:
中國常見的合作社所有制包括:
合作社所有制是勞動者通過平等聯合實現資源共享的集體所有制形式,兼具合作經濟與市場經濟的雙重屬性,其本質在于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實現成員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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