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ptance of abandonment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医】 reception
【经】 accept; reception
devolution
【经】 abandon; abandonment
"接受委付"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同意以"推定全损"为前提接管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其法律要件包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9条,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同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如打捞沉船费用)。
在英美法系中对应"Acceptance of Abandonment",其核心要素包括:
海上保险索赔案例:
某船舶触礁后,维修费用达船价150%,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经查勘确认构成推定全损,接受委付并支付全损赔偿,随后取得该沉船所有权并成功拍卖残骸。
需区别于"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权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9-250条(全国人大立法)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Section 61-6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接受委付是保险领域中的专业术语,主要应用于海上保险或财产保险中,指保险人在特定条件下同意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以下是具体解释:
推定全损发生
当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因事故导致损失程度接近全损,或修复费用超过标的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可主张“推定全损”。此时,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将标的物所有权及附属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以换取全额赔偿。
需书面同意
保险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委付,不接受默示或沉默确认。即使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也不视为自动接受委付。
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不仅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还需承担标的物相关的义务(如残留物处理、债务清偿等)。例如,若船舶沉没后存在污染风险,保险人需负责后续清理。
不可撤回性
委付一经接受即生效,双方均不得撤回。这一规定保障了保险理赔的确定性。
保险人可基于利益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付。若接受,需支付全额赔偿并承担标的物后续责任;若拒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且不承担标的物所有权及义务。
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若货物因海损严重浸水,修复成本高于货物价值,被保险人可提出委付。若保险人接受,需全额赔付并处理货物残骸;若拒绝,则按部分损失赔偿,残骸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接受委付是保险人在推定全损时的一种特殊理赔方式,涉及权利义务的全面转移,需严格遵循书面确认和不可撤回原则。其核心目的是平衡保险双方在重大损失下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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