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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法人英文解釋翻譯、解散法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issolution of a legal entity

分詞翻譯:

解散的英語翻譯: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計】 dismiss
【化】 break-up
【經】 dissolution

法人的英語翻譯:

legal person
【經】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body
legal man; legal person

專業解析

解散法人(Dissolution of Legal Entity)指依照法定程式終止法人資格及經營活動,使其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該概念在中英文法律語境中具有三個核心維度:

  1. 法律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包含自願解散(如股東會決議)與強制解散(如吊銷執照)兩類形态。英美法系對應概念"dissolution of corporation"在《美國标準公司法》第14章有相似規定,均指向法人主體資格的終止。

  2. 實施要件

    需滿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解散事由,包括:章程約定解散、合并分立需要、法院強制解散等。實施流程須經清算組備案(《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債務清償及注銷登記等法定環節。

  3. 效力範圍

    法人資格自注銷登記之日起消滅(《民法典》第七十二條),但清算期間仍保留限定民事能力。比較法視角下,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011條同樣規定清算期間法人存續制度。

專業法律釋義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第189-192頁,或查閱司法部官網公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網絡擴展解釋

解散法人是指法人(如公司、企業等)因法定或章程規定的事由出現,停止經營活動并進入清算程式,最終終止其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核心

解散法人是法人終止的前置程式,意味着法人無法繼續存續,需停止業務活動,開始清算債權債務,最終辦理注銷登記。


二、法律規定的解散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解散法人的法定情形包括:

  1. 章程規定事由
    如章程約定的存續期限屆滿,或出現其他解散條件(如經營目标達成)。
  2. 權力機構決議
    法人内部決策機構(如股東會)通過解散決議。
  3. 合并或分立需要
    因法人結構調整(合并/分立)導緻原法人不再存續。
  4. 行政強制措施
    包括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被責令關閉、撤銷。
  5. 其他法定情形
    如破産清算、法院判決解散等。

三、解散類型

  1. 自願解散
    基于章程或内部決議主動終止,例如股東會通過解散決議。
  2. 強制解散
    包括行政解散(如吊銷執照)和司法解散(如法院判決)。

四、法律後果

  1. 進入清算程式
    解散後需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餘財産。
  2. 終止法人資格
    清算完畢并辦理注銷登記後,法人資格徹底消滅。

補充說明

解散法人不同于法人終止,前者是過程,後者是結果。若未依法清算或注銷,原法人仍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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