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solution of a legal entity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計】 dismiss
【化】 break-up
【經】 dissolution
legal person
【經】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body
legal man; legal person
解散法人(Dissolution of Legal Entity)指依照法定程式終止法人資格及經營活動,使其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該概念在中英文法律語境中具有三個核心維度:
法律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包含自願解散(如股東會決議)與強制解散(如吊銷執照)兩類形态。英美法系對應概念"dissolution of corporation"在《美國标準公司法》第14章有相似規定,均指向法人主體資格的終止。
實施要件
需滿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解散事由,包括:章程約定解散、合并分立需要、法院強制解散等。實施流程須經清算組備案(《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債務清償及注銷登記等法定環節。
效力範圍
法人資格自注銷登記之日起消滅(《民法典》第七十二條),但清算期間仍保留限定民事能力。比較法視角下,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011條同樣規定清算期間法人存續制度。
專業法律釋義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第189-192頁,或查閱司法部官網公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解散法人是指法人(如公司、企業等)因法定或章程規定的事由出現,停止經營活動并進入清算程式,最終終止其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解散法人是法人終止的前置程式,意味着法人無法繼續存續,需停止業務活動,開始清算債權債務,最終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解散法人的法定情形包括:
解散法人不同于法人終止,前者是過程,後者是結果。若未依法清算或注銷,原法人仍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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