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issolution of a legal entity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计】 dismiss
【化】 break-up
【经】 dissolution
legal person
【经】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body
legal man; legal person
解散法人(Dissolution of Legal Entity)指依照法定程序终止法人资格及经营活动,使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该概念在中英文法律语境中具有三个核心维度:
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包含自愿解散(如股东会决议)与强制解散(如吊销执照)两类形态。英美法系对应概念"dissolution of corporation"在《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4章有相似规定,均指向法人主体资格的终止。
实施要件
需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包括:章程约定解散、合并分立需要、法院强制解散等。实施流程须经清算组备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债务清偿及注销登记等法定环节。
效力范围
法人资格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民法典》第七十二条),但清算期间仍保留限定民事能力。比较法视角下,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011条同样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制度。
专业法律释义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第189-192页,或查阅司法部官网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解散法人是指法人(如公司、企业等)因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停止经营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最终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解散法人是法人终止的前置程序,意味着法人无法继续存续,需停止业务活动,开始清算债权债务,最终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解散法人的法定情形包括:
解散法人不同于法人终止,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结果。若未依法清算或注销,原法人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