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解除契約的權利(Right to Rescind Contract) 指合同當事人依法或依約定終止合同效力、使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法定或約定權限。該權利的核心在于打破合同約束力,使當事人從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義務中解脫。以下從法律要件、行使條件及實踐意義三方面解析:
合意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緻終止合同(《民法典》第562條),體現契約自由原則。例如:租賃雙方協議提前退租并退還押金。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定解除
當出現不可抗力、對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經催告無效等情形時,守約方可單方行使解除權(《民法典》第563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解釋
消費者網購享有7日無理由退貨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
來源: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表述 | 應用場景 |
---|---|---|
解除契約 | Rescission of Contract | 合同撤銷效力溯及既往 |
法定解除權 | Statutory Right to Rescind | 開發商逾期交房超90天 |
約定解除條件 | Contractual Rescission Clause | 約定業績未達标可終止合作協議 |
行使解除權需注意:
來源:北京大學法學院《合同法典型案例評析》
權威參考:
合同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單方面終止合同效力的權利,其行使将直接導緻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以下是詳細解釋:
合同解除權屬于形成權,權利人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終止(如通知對方),無需征得對方同意。這種權利可能源于雙方事先約定,也可能由法律直接規定。
約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權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的主要情形包括:
通知生效原則
解除方需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若對方有異議,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确認效力。
特殊程式要求
涉及批準、登記的合同(如外商投資項目),需完成相關行政程式後方可解除。
違約方解除權:在"合同僵局"(如長期租賃無人使用)下,違約方可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但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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