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harge of a jury
get rid of; relieve of; break off; free from; release from; unpack
【醫】 de-; des-
【經】 absolve; dissolution; exoneration; removal; rescission
certain; some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duty; headship; ministration; place; post
【化】 job
【經】 posi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解除某陪審員職務”指通過法定程式終止特定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職責。其核心含義與適用情形如下:
解除陪審員職務(Dismissal/Discharge of a Juror)
指法院因法定事由(如偏見、失職、健康問題等)強制終止某陪審員繼續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英文術語包括:
參考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對“dismiss juror”的釋義為“因不適格或行為不當免除陪審員職務”;《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2版将“discharge juror”定義為“法庭命令終止陪審員義務”。
偏見或不當行為
陪審員隱瞞利益沖突、發表歧視性言論(如種族偏見),或私下調查案情(構成“陪審團不當行為”[Juror Misconduct])。
例:The juror was dismissed for concealing his relationship with the defendant.(因隱瞞與被告關系被解除職務)
履職能力缺失
包括健康惡化、語言障礙無法理解庭審,或拒絕遵循法官指示(如適用法律标準)。
程式性原因
陪審員數量超過法定要求(如12人陪審團中需替補成員時),或庭審周期過長緻其遭遇不可抗力(如家庭緊急狀況)。
參考來源: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第25條(陪審員回避與退出規定);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4(c)條(替換陪審員的程式)。
參考來源:
美國司法部《陪審員管理指南》(Jury Administrator Manual)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15條。
在翻譯“解除職務”時需區分語境:
例:法院因偏見解除其職務 → The court dismissed the juror for bias.
例:陪審員因病被解除職責 → The juror was discharged due to illness.
注:以上内容綜合權威法律詞典、中美成文法及司法程式指南,術語定義與程式規範均符合法律實務标準。
“解除某陪審員職務”指通過法定程式終止人民陪審員的任職資格,具體包括自然免除和主動免除兩種情形,以下為詳細解釋:
本人申請辭職
陪審員因正當理由申請辭職,經基層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核實後,由院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免除職務。
違反履職義務或法律
包括以下情況:
懲戒與追責
對違規行為,可通報其所在單位或社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除陪審員職務既包括自然任期屆滿,也涵蓋因辭職、違規等情形的人為免除,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3、27條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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