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irport concession
aerodrome; airdrome; airfield; airport
【機】 aerial port; airport; flying ground aerodrome
【經】 chartered right; right of patent; royalties; royalty
機場特許權(Airport Concession)是指機場管理機構或政府授權部門,依法授予特定企業在機場區域内獨家經營某項商業服務或設施的權利。該權利通常以合約形式明确雙方責任,被授權企業需支付特許經營費并遵守運營規範。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核心要素:
中文法律定義
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第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可通過招标等方式有償轉讓經營性項目經營權,本質為行政許可的商事化運用。被授權企業獲得排他性經營資格,如免稅店、餐飲、廣告等非航空主營業務。
來源: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英文術語對照
指政府或機場所有者授予的專營權,強調資源使用許可屬性(如:"Retail concessions at airports generate significant non-aeronautical revenue")。
側重品牌授權模式(如連鎖餐飲),但機場場景下多與concession混用。
指基礎運營資質(如衛生許可),不涉及排他性經營權。
來源:國際民航組織(ICAO)《機場經濟學手冊》第4章
主體關系
來源:《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地區管理規定》
核心權責
權利範疇 | 企業義務 | 限制條款 |
---|---|---|
區域專屬經營權 | 按期繳納特許費(通常按營業額比例) | 不得轉包未經許可業務 |
定價自主權(部分) | 保障服務标準(如24小時便利店) | 接受機場方服務質量審計 |
品牌展示權 | 承擔設施維護成本 | 配合航空安全審查 |
國際機場協會(ACI)将特許權分為資源特許(Resource Concession,如值機櫃台租賃)與服務特許(Service Concession,如行李搬運),後者需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市場準入條款。
來源:ACI《Airport Concessions Best Practice Report》
國務院法制辦《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釋義》明确特許權屬于"通過競争機制配置公共資源"(人民出版社,2009版)
《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concession為:"A government grant for specific privileges"(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注:本文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法規、國際行業标準及法律詞典編纂,相關條款可通過民航局官網(www.caac.gov.cn)或ICAO文件庫(www.icao.int)查詢原文。
機場特許權是指由政府或機場管理機構授予特定企業或法人,允許其在機場範圍内經營特定業務或使用相關資源的權利。這一概念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機場特許權包含兩種形式:
部分機場存在土地使用權劃撥分散的情況,導緻整體規劃困難。因此,現代機場更傾向于通過特許經營協議集中管理資源,提升運營效率。
機場特許權通過法律協議平衡公共利益與商業效益,既保障機場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又通過市場化運營提升服務質量。實際應用中需注意區分政府專營(如空管服務)與企業授權(如零售)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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