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pacity of party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經】 qualification
在法律術語中,"當事人資格"指民事主體依法具備參與訴訟程式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該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确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要件(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ttp://www.npc.gov.cn)。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當事人資格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英美法系中對應的"standing to sue"概念,在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為"當事人與争議結果存在足夠法律利益關聯,從而具備提起訴訟的正當基礎"。這種比較法視角顯示兩大法系均強調訴訟主體適格性原則(來源:Westlaw法律數據庫)。
實務中常見的資格争議包括: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資格”指在具體案件中作為原告或被告參與訴訟的正當性,也稱為當事人適格。以下是詳細解釋:
當事人資格(當事人適格)是指:對于特定訴訟,具備起訴或應訴的法律地位。其核心在于判斷誰有權利請求法院對本案争議作出裁判,例如是否屬于争議法律關系的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具備訴訟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作為當事人。此外,還需具備訴訟行為能力(自行參與訴訟的能力)。
當事人資格強調具體案件中與争議的直接關聯性,不同于一般訴訟權利能力。需結合法律關系和特殊情形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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