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mary fact; ultimate facts
"基本事實"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構成事件或現象基礎性、不可争議的客觀存在(basic facts/fundamental facts)。該術語由兩部分構成:"基本"對應英文"basic/fundamental",指事物最核心的構成要素;"事實"對應"facts",指通過證據可驗證的真實情況。
在法律語境中,《牛津法律詞典》将其界定為"案件審理中無需舉證證明的核心要件",例如在合同糾紛中,籤約雙方的主體資格和合同文本有效性即屬基本事實範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指出,基本事實是"裁判結論賴以成立的根基性事實"(《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35條)。
語言學角度,《現代漢語詞典》将"基本"解釋為"根本的、主要的","事實"定義為"實際存在的情況"。二者結合形成的複合詞,在跨文化交際中常對應英語"hard facts"或"established facts",強調其客觀性和不可辯駁性。例如在國際商務談判中,市場供需數據和經濟指标常被視作基本事實。
權威參考資料:
“基本事實”是一個複合概念,通常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側重點,但核心含義可概括為:
1. 基礎性 指構成事物存在或事件發生的核心要素,是其他推論、觀點或結論得以建立的根基。例如在法律案件中,基本事實可能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等不可争議的客觀存在。
2. 客觀性 強調其獨立于主觀認知的特性,即無論觀察者立場如何,該事實本身具有可驗證性。如科學實驗中的原始數據記錄即屬于基本事實範疇。
3. 不可再分性 在邏輯學中,基本事實指無法通過其他事實推導得出的最小事實單元。例如幾何學中的公理“兩點确定一條直線”即屬此類。
4. 應用場景差異
該概念與“主觀判斷”形成對比,強調對現實世界最原初、最本質層面的描述。在實際應用中需注意甄别哪些信息屬于基本事實,哪些是衍生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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