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區長英文解釋翻譯、教區長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rector
相關詞條:
1.rectorship 2.rectorate
分詞翻譯:
教的英語翻譯:
instruct; religion; teach; tutor
區長的英語翻譯:
warden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教區長”對應的英文術語主要為Rector,這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和法律含義的基督教(尤其是聖公會/安立甘宗)教會職位。其詳細含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闡釋:
一、核心定義與職責
- 職位性質:教區長(Rector)是基督教聖公會體系中一個堂區(Parish) 的正式首領和負責牧師。
- 核心職責:
- 屬靈領導:負責堂區内信徒的屬靈關懷,主持禮拜(如主日崇拜、聖餐禮、洗禮、婚禮、葬禮等),講道,提供牧養輔導。
- 堂區管理:對堂區的教堂建築、附屬財産及事務擁有法定的管理權和責任(曆史上尤其與“聖俸”相關)。
- 教導與監督:負責宗教教育,并可能對堂區内其他神職人員(如助理牧師)進行監督。
二、關鍵特征:聖俸(Benefice)與財産權
- 曆史與法律基礎:教區長(Rector)區别于其他堂區牧師(如Vicar)的關鍵在于其對聖俸的權利。聖俸指為維持堂區牧師生活及其職責而設立的收入來源,通常包括土地(稱為“glebe”)、什一稅(tithe)或其他捐贈。
- “大什一稅”與“小什一稅”:曆史上,教區長有權收取堂區内所有的大什一稅(主要農作物)和小什一稅(牲畜、手工産品等)。這與代牧(Vicar) 通常隻收取小什一稅或固定俸祿形成對比。
- 財産權:教區長通常對堂區的教堂建築和教區長住宅(Rectory)擁有使用權和管理責任。
三、任命與地位
- 任命權:教區長的任命權(稱為“推薦權”,Advowson)可能屬于個人(如領主、貴族)、機構(如學院、主教座堂)或主教本人。
- 法律地位:教區長擁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其職位和權利受教會法和傳統習慣保護。
- 與主教關系:雖然教區長在堂區内擁有很大自主權,但在教義和紀律上仍需服從主教(Bishop)的權威。
四、與其他堂區牧職的區别
- 代牧(Vicar):通常由教區長(或擁有推薦權的機構)任命,負責牧養職責,但不享有完整的聖俸權(尤其是大什一稅),往往領取固定薪俸。Vicar 的出現常與中世紀修道院兼任教區長但委派他人實際管理堂區有關。
- 堂區牧師(Perpetual Curate):曆史上在特定類型的堂區(如新建堂區或由修道院解散産生的堂區)服務的牧師,地位和權利類似 Vicar。
五、現代演變與地域差異
- 聖俸制度的演變:隨着曆史發展,尤其是什一稅的廢除和現代薪酬制度的建立,Rector 和 Vicar 在經濟權利上的區别已大大淡化。在許多聖公會教省(如英格蘭),兩者在職責和地位上已非常接近,主要區别僅存于頭銜和曆史傳統中。
- 地域差異:
- 在英國聖公會,Rector 和 Vicar 的頭銜區分仍然存在,但實際職能差異很小。
- 在美國聖公會(TEC),通常使用“Rector”指代由堂區委員會(Vestry)正式聘任并負責的堂區首席牧師(無論其堂區曆史類型),而由主教直接任命或臨時負責的牧師通常稱為“Vicar”或“Priest-in-Charge”。
在漢英詞典中,“教區長”對應的Rector 特指聖公會體系中一個堂區的首席牧師,其核心曆史和法律特征在于對聖俸(尤其是大什一稅)和堂區財産的管理權。雖然現代實踐中經濟權利的差異已不明顯,但該頭銜仍承載着特定的曆史和法律内涵,并與Vicar(代牧) 在起源和傳統上有所區别。
參考來源:
- 《牛津英語詞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 "Rector" 詞條 (曆史定義與詞源)。
- 《教會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 / 聖公會教會法 - 涉及聖俸、推薦權、教區長職責的規定。
- 《不列颠百科全書》(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 "Rector" and "Vicar" 條目 (曆史背景與區别)。
- 英格蘭教會官網 (Church of England) - 關于堂區、教區長職責、聖俸制度的官方說明。
- 美國聖公會官網 (The Episcopal Church) - 關于教制、牧職(Rector, Vicar)的現行規定與常見用法。
- 權威神學詞典/教會曆史著作 (如《基督教神學詞典》、《英格蘭教會史》) - 對教區長制度的詳細分析。
(注:來源鍊接需根據實際可用的權威線上資源或出版物添加,此處僅列出來源類型)
網絡擴展解釋
“教區長”是基督教(尤其是天主教和英國國教)中的宗教職務,其含義和職責因教派和曆史背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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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教區長(對應英文rector)是教區的最高管理者,負責主持宗教事務、管理教區財産及信徒事務。在曆史上,這一職位通常是終身制,且享有教區土地收入與什一稅(教區居民收入的十分之一作為宗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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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與權限
- 宗教事務:主持禮拜、聖禮儀式等;
- 經濟管理:掌管教區土地收益,并通過什一稅獲取收入(如喬治王時代的英國教區長);
- 行政管轄:部分教派中,教區長還擁有教區住宅(rectory)的居住權及管區治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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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與教派差異
- 英國國教:教區長為終身職位,地位高于vicar(教區牧師),後者通常由教區長任命并分管部分事務;
- 天主教:教區長可能由主教直接指派,負責特定區域的教務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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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術語擴展
- Rectory:既指教區長的職位(rectorate),也指其住宅或管轄區域;
- Vicar:在新教中常譯為“教區牧師”,權限較教區長更低,需向教區長彙報。
提示:該詞需結合具體宗教背景理解,現代部分新教派别已弱化此職級區分。若需深入探讨曆史案例(如英國喬治王時代),可參考文學或宗教史資料。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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