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change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交換批準書"是國際條約法中的正式程式,指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徑互換各自國家立法機構批準條約的書面文件,标志着條約正式生效的法律行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exchange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中被定義為"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使條約生效的國内法律程式"。
根據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術語手冊》解釋,批準書需包含三要素:條約名稱、批準聲明和遵守承諾。該程式常見于雙邊投資協定、引渡條約等重要文件的締結流程,例如2020年《中歐全面投資協定》就規定需完成批準書交換才能生效(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術語庫)。
實踐中該流程包含四個步驟:1)國内立法機構核準;2)元首籤署批準書;3)外交部制作核證副本;4)通過外交照會完成交換。以《中美領事條約》為例,雙方于1982年1月19日在北京完成批準書交換,條約自交換之日起第30天正式生效(參考:中國條約實踐數據庫)。
"交換批準書"是國際條約締結程式中的關鍵環節,具體解釋如下:
指兩國在籤署條約後,通過互換國家權力機關批準該條約的正式文件,使條約産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其核心作用是确認雙方已完成國内法律程式,正式接受條約約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第五條,條約批準需經國務院審核決定,最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準決定。
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批準書曾在北京互換(參考例句),這種互換儀式通常由兩國外長級官員執行,标志着條約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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