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exchange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交换批准书"是国际条约法中的正式程序,指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互换各自国家立法机构批准条约的书面文件,标志着条约正式生效的法律行为。该术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exchange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4条中被定义为"相互通知对方已完成使条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术语手册》解释,批准书需包含三要素:条约名称、批准声明和遵守承诺。该程序常见于双边投资协定、引渡条约等重要文件的缔结流程,例如2020年《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就规定需完成批准书交换才能生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术语库)。
实践中该流程包含四个步骤:1)国内立法机构核准;2)元首签署批准书;3)外交部制作核证副本;4)通过外交照会完成交换。以《中美领事条约》为例,双方于1982年1月19日在北京完成批准书交换,条约自交换之日起第30天正式生效(参考:中国条约实践数据库)。
"交换批准书"是国际条约缔结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具体解释如下:
指两国在签署条约后,通过互换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正式文件,使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核心作用是确认双方已完成国内法律程序,正式接受条约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条约批准需经国务院审核决定,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决定。
如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批准书曾在北京互换(参考例句),这种互换仪式通常由两国外长级官员执行,标志着条约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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