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erm of delivery
consign; consignation; deliver; delivery; hand over; pay; shell out; tradition
【經】 deliver over; delivery; pay delivery; refer
deadline; term; time; time limit
【化】 term
【醫】 term
【經】 term; time limits
在漢英法律與商業術語框架中,"交付期限"指合同雙方約定的貨物、服務或成果轉移至接收方的最終時間節點。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livery deadline"或"time of delivery",常見于國際貿易合同和工程承包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01條,交付期限屬于合同必要條款,其法律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
在國際貿易慣例中,該術語需配合INCOTERMS®2020使用,如FOB Shanghai條款下,交付期限與貨物裝船完成時點直接關聯。工程項目領域則參照FIDIC合同條件,将交付期限細分為"substantial completion date"(主體竣工日)和"final completion date"(最終交付日)兩個階段。
違約後果方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3條規定,超期交付構成根本違約時,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索賠。中國司法實踐中,超過約定交付期限30日且無正當理由的,通常被認定為重大合同違約。
交付期限是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履行義務(如交付标的物)的時間範圍,其核心含義及法律依據如下:
交付期限指合同雙方約定的标的物交付時間,屬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範疇。根據《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出賣人應按約定時間交付标的物。若約定的是一個時間段(如某月或某季度),出賣人可在該期限内的任何時間完成交付。
明确約定的情況: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
主要涉及《民法典》以下條款:
交付期限是合同履行的關鍵條款,需明确約定以避免糾紛。若發生争議,可依據民法典條款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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