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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存法庭保證金英文解釋翻譯、繳存法庭保證金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funds in court

分詞翻譯:

繳的英語翻譯:

capture; hand in; hand over; pay

存的英語翻譯:

accumulate; deposit; exist; keep; live

法庭的英語翻譯: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保證金的英語翻譯:

bail; cash deposit; margin; recognizance; security
【經】 cash deposit as collateral; cash fund; caution money; caution security
deposit; deposit for security; deposit in security; earnest
earnest money; guarantee deposit; guarantee money; guarantee pay
guaranty; guaranty funds; guaranty money; handsel; margin
margin and guaranty; margin requirement; security; surely
token payment; warrant money

專業解析

繳存法庭保證金(jiǎo cún fǎtíng bǎozhèngjīn)指在訴訟或執行程式中,當事人根據法院裁定,将特定款項存入法院指定賬戶作為擔保的法律行為。該行為旨在确保義務履行或防範程式濫用,常見于財産保全、執行異議等場景。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依據

  1. 中文釋義

    “繳存”強調依法交付并存入官方賬戶,“法庭保證金”指法院監管的擔保資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108條,當事人申請財産保全時,法院可責令其提供擔保,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或信用保證。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英文版(Legislative Affairs Commission, NPCSC)

  2. 英文對應

    譯為"deposit court security" 或"furnish a court deposit",其中:

    • Deposit(繳存):體現資金移交至法院托管賬戶的行為
    • Security(保證金):強調其擔保屬性,區别于普通預付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律術語英譯指南》(Supreme People's Court, 2020)

二、核心功能與適用場景

  1. 風險防範機制

    在訴前財産保全中,申請人需繳存保證金(通常為請求保全金額的30%),用于賠償錯誤保全造成的損失(《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例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前,申請人需向法院指定賬戶存入擔保金。

  2. 執行程式擔保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時,法院可要求其繳存保證金以中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異議的若幹規定》第10條)。若異議成立則退還,異議失敗則用于賠償執行延遲損失。

三、操作流程規範

||| |-|-| |步驟 |法律要求 | |繳存主體 | 申請人/異議人(自然人、法人或組織) | |金額标準 | 依案件标的額比例确定(通常20%-100%) | |賬戶管理 | 法院專項賬戶,孳息歸屬繳存人 | |退還條件 | 擔保事由消滅後10個工作日内解付 |

注:具體規則詳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20條補充規定

四、術語辨析

權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大法律英文譯本庫 [NPCSC Legislative Translations]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民事保全擔保規則適用白皮書》
  3. 《元照英美法詞典》"security"詞條(法律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繳存法庭保證金是訴訟或仲裁程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供的金錢擔保,主要用于确保法律程式順利執行或履行法定義務。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1. 定義與性質
    保證金是法院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逃避責任或保障判決執行,要求繳納的擔保資金、2、3、。常見于財産保全、先予執行等情形,例如在緊急情況下,若不及時申請保全可能導緻難以彌補的損失,法院可要求申請人提供保證金作為擔保。

  2. 適用情形

    • 財産保全:為防止一方轉移財産導緻判決無法執行,法院可責令申請人提供保證金、。
    • 執行擔保:在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可通過繳納保證金暫緩執行或分期履行義務。
    • 先予執行:在判決前需立即采取強制措施時,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擔保。
  3.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法院在保全措施中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否則駁回申請、。若未按時繳納,可能導緻保全或執行程式終止。

  4. 作用與意義

    • 保障程式公正:防止惡意訴訟或拖延執行。
    • 減少損失風險:确保被申請人因錯誤保全遭受損失時,可通過保證金獲得賠償。
  5. 實務操作
    保證金金額通常由法院根據案情、标的額等因素裁定。若申請人勝訴或保全無錯誤,保證金可申請退還;若申請錯誤導緻對方損失,保證金将用于賠償。

繳存法庭保證金是司法程式中平衡當事人權益的重要制度,既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也防範濫用權利的風險。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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