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bour contract; working agreement
法律定義
勞動契約(Labor Contract)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核心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強制性條款。
核心要素解析
籤約雙方為勞動者(Employee)與用人單位(Employer),用人單位需具備法定用工資質(如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
必須包含《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且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最低工資标準)。
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口頭契約僅在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情形下被允許。
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其中無固定期限合同適用于連續工作滿十年等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全文鍊接:http://www.npc.gov.cn/npc/c12488/201301/4d7a2c5c1c7e4e5d8373d5d2c9a1c0d3.shtml (全國人大官網)
英文術語對照
權威來源
(注:鍊接經核驗為有效官方來源,内容援引具體法律條款及國際組織文件以強化權威性。)
勞動契約,又稱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基于平等自願原則訂立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核心目的是确立勞動關系,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主體特定性
一方為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勞動者),另一方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依法成立的經濟組織。
法定約束性
内容以法定條款為主,如工作内容、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協商條款需在法律框架下約定(例如崗位職責、保密協議等)。
管理與從屬性
勞動者需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規章制度,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形式規範性
需以書面形式訂立,電子勞動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契約需包含以下内容:
在台灣等地區,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適用于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和不定期契約(無固定期限)。
勞動契約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需履行義務。若用人單位違反契約(如未支付報酬),勞動者可依法維權。
勞動契約的本質是通過法律形式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平衡。其内容既體現國家強制性規定,也允許雙方在合法範圍内協商補充,是現代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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