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terlocking director
hold a concurrent post; pluralism
【法】 plural offices
trustee
【經】 director
中文定義
“兼任董事”指同一自然人或實體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公司的董事職務。該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關于董事競業禁止的規定,即不得損害所任職公司的合法權益,且需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準。
英文對應術語
英文譯為"Concurrent Director" 或"Serving as Multiple Directors",強調同時(而非先後)在不同公司履行董事職責。例如:
He serves as a concurrent director for both Company A and Company B, with approval from the respective boards.
雙重義務約束
兼任董事需對每一任職公司分别承擔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和勤勉義務(Duty of Care),避免利用職務便利進行利益輸送(如關聯交易未披露)。
表決權限制
在涉及關聯企業事務的董事會決議中,兼任董事需回避表決,否則決議可被依法撤銷(《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1條)。
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披露所有兼任職務,确保公衆股東知情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41條)。
兼任董事常見于集團化企業架構中,例如母公司高管兼任子公司董事,以協調戰略執行。但需注意:若未經法定程式批準或存在利益沖突,可能引發股東派生訴訟(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
權威參考來源
“兼任董事”指在公司中同時擔任董事和其他職務的人員。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具體解釋如下:
雙重身份
兼任董事指同一人既擔任董事職務,又承擔其他管理職責(如總經理、部門主管等)。例如:總務主任同時擔任工會主席,或總經理兼任董事。
法律基礎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董事長必須從董事會成員中選舉産生,因此董事長本身已是董事,不存在“兼任”問題。但其他高管(如總經理)可依法兼任董事。
禁止兼任的情形
股權轉讓與董事職務
股東轉讓股權後,受讓人不能自動繼承原股東的董事職務,需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重新選舉。
勤勉義務
兼任董事需履行雙重職責,例如執行股東會決議、制定經營計劃等,并遵守法律規定的勤勉義務。
權力劃分
不同職務的權限可能交叉,需注意職權邊界。例如總經理與董事長的權力範圍可能不同,需通過公司章程明确。
某公司原股東兼董事轉讓股權後,受讓人(其配偶)要求接任董事職務被法院駁回,因董事職務需經法定程式選舉,不能自動繼承。
兼任董事是合法的職務安排,但需符合《公司法》對任職資格、禁止性規定及選舉程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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