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orfeiture of shares
share; stock
【經】 interest; share; shares; shares of stock
confiscate; expropriate; seizure; sequestrate
【經】 confisacte; expropriation; forfeiture; seize; seizure
股份的沒收(Confiscation of Shares)是指公司或相關監管機構依據法律規定或股東協議,強制剝奪股東持有股份的權利,通常因股東未履行法定義務、違反公司章程或涉及違法行為而觸發。這一法律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其核心目的是維護公司治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股份沒收需滿足以下條件:1)股東存在未按期繳納出資、利用股份從事非法交易等違約或違法行為(依據《公司法》第28條、第146條);2)公司或監管機構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決定,包括股東大會決議或行政機關處罰文件;3)完成工商登記變更,使原股東喪失股權登記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XX號判決中明确,股東抽逃出資且拒不改正的,公司可通過股東會決議強制收回其股權。
該術語的英文對應概念"confiscation of shares"在國際商事實踐中亦被廣泛采用,例如《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26部分規定,公司可基于欺詐性陳述或違反持股協議等情形申請法院沒收令。世界銀行《公司治理原則》指出,股份沒收機制需以透明度為前提,保障受影響的股東享有申訴權利。
股份的沒收是指公司或法律強制剝奪股東持有的股權,使其喪失股東資格的行為。這一概念需結合法律依據和具體情形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公司可解除股東資格的情形包括:
此時,公司可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法院不支持被沒收股東主張權利。
刑事沒收財産屬于刑罰手段,主要針對犯罪所得或違禁品,而股權不屬于刑法中“沒收財産”範圍。公司對股權的處理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内部行為,需基于股東協議或法律規定。
若股東協議明确約定“未履行出資義務可沒收股份”,且内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條款有效。但實際操作中仍需符合法定程式,避免因程式瑕疵導緻決議無效。
股份沒收是公司治理中的特殊措施,需嚴格滿足法定條件及程式,不可濫用。其核心在于糾正股東嚴重違約行為,而非作為一般性懲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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