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ol power; supervisory authority
監察權(Supervisory Power)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監察權指法定監督機關對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調查、處置的強制性權力。其英文對應術語為"supervisory power" 或"oversight authority",強調對權力行使的制約功能。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監察權由各級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涵蓋廉政監督、履職調查、職務違法處置等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條)。
二、權力構成要素
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public officials),包括公務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單位從業人員等(《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法》第十一條)
三、中外制度對比
區别于西方"三權分立"中的監察權(如美國國會監察長制度),中國監察權呈現"集中統一、權威高效" 特征:
四、英文術語辨析
在比較法語境中需注意:
(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supervisory jurisdiction"條目)
權威來源引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18), 全國人大官網立法文本庫
: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政策解讀欄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 國務院法制信息網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supervisory power"定義頁
監察權是國家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調查和處置的專門權力,具有法定性、獨立性和複合性特征。以下是其核心内涵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監察權由各級監察委員會行使,覆蓋所有公職人員,核心職能包括:監督公權力運行合法性、調查職務違法與犯罪行為、開展廉政建設。具體職權可分為:
監察權具有複合型權力屬性,既包含原行政監察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又整合了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調查權,形成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有機融合。其獨立性體現在《憲法》第127條明确規定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其他機關幹涉。
中國監察制度始于先秦時期的糾察性監督,曆經隋唐禦史台、明清都察院等發展階段,逐步形成現代監察體系。詞源上,“監察”二字最早見于《周禮》,意指“從旁查看”,後演變為對官員行為的系統性監督機制。
與公民監督權不同,監察權屬于國家強制權力,主體是專門機關而非個人,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其配置方式分為議會監察型、行政監察型、獨立監察型三種模式,我國采用獨立監察型以保證權威性。
安逸本質上的區别博南氏合劑參考書目遲滞期初始語句代購人帶蚋彈式熱量計等待條件電腦輔助教學二脫氧甲基已糖反應速率複驗嗝合格的代表團混合冷凝器交叉功能可達的可燃性可受懲處的快幹油理論塔闆高米利機膜式反應器破産清算人熱帶口瘡生命由無機物産生說外轉軸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