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ol power; supervisory authority
监察权(Supervisory Power)的汉英法律释义
一、核心定义
监察权指法定监督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强制性权力。其英文对应术语为"supervisory power" 或"oversight authority",强调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功能。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监察权由各级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涵盖廉政监督、履职调查、职务违法处置等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条)。
二、权力构成要素
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public officials),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单位从业人员等(《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法》第十一条)
三、中外制度对比
区别于西方"三权分立"中的监察权(如美国国会监察长制度),中国监察权呈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 特征:
四、英文术语辨析
在比较法语境中需注意:
(参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supervisory jurisdiction"条目)
权威来源引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全国人大官网立法文本库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政策解读栏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国务院法制信息网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supervisory power"定义页
监察权是国家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的专门权力,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和复合性特征。以下是其核心内涵的详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监察权由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覆盖所有公职人员,核心职能包括:监督公权力运行合法性、调查职务违法与犯罪行为、开展廉政建设。具体职权可分为:
监察权具有复合型权力属性,既包含原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又整合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形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有机融合。其独立性体现在《宪法》第127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关干涉。
中国监察制度始于先秦时期的纠察性监督,历经隋唐御史台、明清都察院等发展阶段,逐步形成现代监察体系。词源上,“监察”二字最早见于《周礼》,意指“从旁查看”,后演变为对官员行为的系统性监督机制。
与公民监督权不同,监察权属于国家强制权力,主体是专门机关而非个人,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其配置方式分为议会监察型、行政监察型、独立监察型三种模式,我国采用独立监察型以保证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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