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清算人英文解釋翻譯、破産清算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ceiver in bankruptcy
分詞翻譯:
破産的英語翻譯: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清算人的英語翻譯:
liquidator; reckoner
【經】 liquidater; liquidator; receiver
專業解析
破産清算是企業破産程式中的核心環節,破産清算人(英文:Bankruptcy Liquidator)指經法院指定或債權人會議選任,負責接管、評估、變賣和分配破産財産的專業法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人需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律師、會計師或破産管理協會會員擔任。
國際破産從業者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将破産清算人定義為"具有法定授權處置債務人資産的中立第三方",其核心職責包括:核查債權申報真實性、編制財産分配方案、監督破産程式合法性等。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明确指出,清算人需通過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備案公示,确保執業透明性。
在英美法系中,該職位被稱為"Insolvency Practitioner",需通過英國破産服務局(Insolvency Service)或美國破産協會(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的專業認證。中國大陸地區自2007年起實行管理人分級考核制度,将清算人資質分為一級(全國執業)和二級(省級執業)。
網絡擴展解釋
破産清算人是指在企業破産宣告後,由法院指定成立的專門機構,負責接管、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産財産,并代表破産企業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專業組織或個人。其核心職責和特點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地位
破産清算人(我國法律中稱為“清算組”)是破産程式中的法定執行機構,受法院領導和監督,對債權人會議負責。其法律依據包括《企業破産法》第24條、第25條等。
二、主要職責
- 全面接管破産企業
接收破産企業的財産、賬冊、印章、文書等,終止原企業的經營活動。
- 保管與清理財産
登記造冊破産財産(包括有形資産、無形資産、債權等),核實債務,防止財産損失。
- 處理民事活動與訴訟
代表破産企業參與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或合同履行(如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
- 財産分配與清償
制定并執行破産財産分配方案,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再按法定順序分配剩餘財産。
- 報告與監督
定期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彙報工作,接受債權人會議監督,重大財産處分需經法院或債權人委員會批準。
三、組成與任命
- 成員來源:通常由法院從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或政府相關部門(如財政部門、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專業人員組成。
- 資格要求:需具備法律、財務等專業知識,且與破産企業無利益沖突。
四、與其他角色的區别
- 與破産管理人的區别:
清算組僅在破産宣告後介入,負責財産分配;而管理人可能在破産申請受理時即參與,職責更廣泛(如監督重整)。
- 與普通清算組的區别:
破産清算屬于強制清算,由法院主導;普通清算多為企業自願解散時的自行清算。
五、法律義務與限制
- 勤勉義務:需以專業能力謹慎處理破産事務,避免財産損失。
- 禁止行為:不得私自處分重大資産,需經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批準。
破産清算人是破産程式中的核心執行者,其職責貫穿財産接管、清理到最終分配,确保債權人權益公平實現。具體操作需嚴格遵循《企業破産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6、12等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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