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nish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penalize; punish
"可受懲處的"(punishable)是法律術語中常見的形容詞表述,指某種行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可能受到正式處罰的特性。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6版)的定義,該詞特指"依據法律或規章應當接受刑罰或紀律處分的行為狀态"。
在英美法體系中,該術語具有三個核心要素:
該術語的適用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nulla poena sine lege)原則,需嚴格對應具體法律條款。例如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142條明确列舉可受懲處行為的構成要件。在法律文書中,常見搭配包括"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應受監禁處罰)或"punishable under section"(依據某條款可罰)等标準化表述。
參考來源:
“可受懲處”指某種行為或情形符合被處罰的條件,可能招緻法律、紀律等形式的懲罰。以下是詳細解析:
核心含義
“懲處”指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結合“可受”後,表示該行為在特定規則下具備被追責的可能性,例如:
詞語構成
常見于法律、規章或正式文件中,例如:
詞語 | 程度/場景差異 | 來源 |
---|---|---|
懲辦 | 更強調執行處罰的過程 | |
處罰 | 通用詞,涵蓋各類制裁 | |
懲罰 | 側重對錯誤行為的報複性制裁 |
需注意“可受懲處”的判定通常需滿足兩個條件:
如需具體法律條文中的懲處标準,建議查詢相關領域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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