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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監督英文解釋翻譯、檢察監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分詞翻譯:

檢的英語翻譯:

check; examine; inspect; restrain oneself

察的英語翻譯:

examine; look into; scrutinize

監督的英語翻譯: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專業解析

檢察監督(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是中國檢察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公益訴訟等司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定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4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條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通過審查案件、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等方式保障法律正确實施。

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下三方面:

  1. 監督範圍:覆蓋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全流程,以及民事行政判決的合法性監督,例如對法院生效裁判的再審檢察建議(《刑事訴訟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14條)。
  2. 監督手段:包括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抗訴、公益訴訟立案等法定程式。2018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新增對重大公益訴訟案件的調查權。
  3. 制度特性:兼具司法屬性和行政屬性,既通過個案審查實現司法糾錯,又通過類案監督推動系統性法律規範完善。

該制度體現了中國“權力制約”的特殊模式,與英美法系的司法審查制度形成對比。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中國檢察監督更強調公權力運行的合規性控制,而非側重公民權利救濟。

網絡擴展解釋

“檢察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對法律實施和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能,具有以下核心内涵和特點:

一、基本定義

根據憲法定位,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具體指檢察機關依據《憲法》第129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4條等規定,對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及刑罰執行機構的司法活動進行合法性監督,以維護法律統一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

二、法律依據與曆史淵源

  1. 憲法基礎:我國現行《憲法》明确将檢察機關定義為“法律監督機關”,其概念源自蘇聯的“檢察監督”制度,強調對法律實施層面的全面監督。
  2. 法律條文:如《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權,确保審判權依法行使。

三、具體職責範圍

  1. 審判監督:包括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合法性審查,如2024年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88件。
  2. 偵查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偵查活動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冤假錯案。
  3. 執行監督:監督監獄、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審查減刑、假釋等刑事變更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現實意義

檢察監督通過動真碰硬的監督實踐(如2024年抗訴案件同比上升83.3%),在保障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制度支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或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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