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nknown clause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經】 contents unknown clause
貨物内容不詳條款(Unknown Cargo Clause)是國際貿易和運輸合同中的一項特殊約定,指承運人在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中聲明無法核實貨物實際内容或狀态,從而免除因貨物信息不明确導緻的賠償責任。該條款常見于以下兩種場景:
該條款的法律效力受《海牙-維斯比規則》第4條第2款約束,要求承運人必須證明已盡合理檢查義務。貿易實踐中,買方可通過以下方式降低風險:要求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裝運前證書,或在信用證條款中明确排除"内容不詳"批注。
注:本文援引的法律條文及國際慣例,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官網、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數據庫等權威渠道核驗原文。
“貨物内容不詳條款”(即“不知條款”)是國際貿易和海運提單中的常見條款,主要用于明确承運人對貨物信息的責任範圍。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條款指承運人在提單上标注對貨物某些信息(如重量、尺寸、品質、内容等)無法核實或不知情,從而免除或限制相關責任。其核心作用在于劃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責任邊界,尤其在集裝箱整箱運輸中,承運人通常無法查驗箱内貨物實際狀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五條,承運人若對提單記載的貨物信息存在合理懷疑或無法核對時,可在提單上批注說明不符、懷疑依據或無法核對的聲明。這為“不知條款”提供了法律支持。
例如提單标注“1紙箱,40公斤”,若交貨時紙箱完好但實際重量僅30公斤,承運人因已聲明“不知條款”不承擔責任,收貨人需向托運人索賠。
以上信息綜合自多個權威來源,如需完整條款文本或判例細節,可進一步查閱《海商法》或相關海事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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