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fuse sth. with sth. else
"混同"在漢英詞典中的解釋可分為以下三個核心層面:
基本語義
作為法律術語,"混同"指不同主體或權利義務關系因特定原因合并為單一實體,常見于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場景。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nfusion"或"merger",例如:"債權人和債務人身份合并導緻債務消滅"(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年修訂版)。在普通語境中可譯為"confusion of identities"。
專業領域延伸
在民法體系中,《民法典》第557條明确規定混同作為債的消滅事由,當債權債務歸于同一人時,權利義務終止。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對應"merger doctrine",適用于知識産權、公司并購等領域(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民法典釋義專欄)。
語言學辨析
區别于近義詞"混淆"(confuse/mix up),"混同"強調事物本質界限的消失,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指出該詞含"使本質不同的事物失去區别"的語義特征。英語翻譯需根據語境選擇:"amalgamation"側重合并過程,"conflation"強調概念混雜(來源:劍橋英語詞典語言學條目)。
混同是法律術語,主要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時,導緻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以下是詳細解釋:
混同指原本對立的債權與債務因某種原因(如繼承、企業合并等)歸于同一主體,使得債的關系終止。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債務,若乙公司兼并甲公司,債權債務同歸乙公司,則債務因混同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條,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時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若債權已出質給第三方,即使發生混同,債的關系仍不消滅。
企業合并是最常見的情形。例如,A公司對B公司享有債權,若兩公司合并為新公司C,原債權債務因混同歸于C,債務關系終止。
混同是債消滅的法定原因之一,核心在于債權債務主體合一,但需注意保護第三人權益。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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