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生(hūnshēng)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被定義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英文對應術語為“legitimate birth”或“legitimate child”。該概念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明确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從比較法視角,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1976年婚生法》(Legitimacy Act 1976)将“婚生”界定為父母在子女出生時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情形。大陸法系代表如《德國民法典》第1591條則強調母親身份以分娩事實确認,父親身份推定婚姻存續期間受孕的子女為婚生。
國際法律框架中,《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特别強調禁止基于出生身份的歧視,這一原則在180多個締約國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適用。美國法律研究院《家庭法重述》第三版指出,現代立法趨勢正逐步取消“婚生”與“非婚生”的法定區分,轉向統一的親子關系認定标準。
詞源學層面,“婚生”由“婚姻”與“生育”兩個核心要素構成,英語詞源“legitimate”源自拉丁語“legitimare”,原意為“使合法化”。這種語義演變反映了法律對婚姻制度的曆史性保護功能,但隨着社會觀念變遷,各國立法已開始弱化該概念的強制性色彩。中國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繼承編已删除原《繼承法》中關于非婚生子女繼承份額的限制條款,彰顯法律對自然人平等權利的保護升級。
“婚生”是法律和倫理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及法律要點如下:
婚生指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的子女,強調其出生背景的合法性。根據《民法典》,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但婚生身份直接關聯父母婚姻狀态的合法性。
非婚生子女雖與婚生子女權利平等,但婚生身份在傳統社會觀念及部分法律程式中(如繼承糾紛)可能影響實際權益認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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