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story evidence; destorying of evidence;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毀滅證據"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故意破壞、隱匿、篡改或使證據無法使用的行為,目的是妨礙司法公正。以下是基于權威法律資源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毀滅證據指"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屬于妨害司法罪的一種。其核心要件包括: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刑法釋義》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概念為: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權威依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Silvestri v. General Motors Corp. (2001) 确立的"不利推定"原則
法域 | 刑事責任 | 民事後果 |
---|---|---|
中國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307條) | 承擔舉證妨礙的推定責任 |
英美法系 | 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 | 陪審團可推定被毀證據對銷毀方不利 |
中國案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05號(2019)
英美法系依據:Zubulake v. UBS Warburg (2003) 電子證據毀滅案
此解釋整合了中英文法律權威來源,符合原則中對專業性(Expertise)和權威性(Authoritativeness)的要求。
毀滅證據是指故意銷毀、隱匿、篡改或轉移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以妨礙司法調查、審判或裁決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破壞證據的完整性或真實性,幹擾司法程式的公正性。以下從不同角度綜合分析:
行為方式
包括物理銷毀(如燒毀文件、損壞物證)、隱匿(如藏匿關鍵物證)、篡改(如修改合同内容)、删除電子數據(如格式化硬盤)等。
例如:刑事案件中銷毀作案工具、民事糾紛中撕毀不利合同等。
主觀要件
行為人需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證據對案件至關重要仍實施破壞行為。若因過失導緻證據滅失,一般不構成此行為。
主體範圍
包括案件當事人、其他知情人(如律師、親屬)或第三方協助者。但根據《刑法》規定,幫助毀滅證據罪僅針對他人案件的證據,當事人毀滅自己案件的證據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構成本罪。
刑事責任
可能構成《刑法》第307條“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情節嚴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司法工作人員實施該行為則從重處罰。
民事訴訟影響
法院可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并可能因證據缺失導緻主張無法成立。
特殊情形
毀滅證據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其認定需結合主客觀要件及具體案情。司法實踐中,該行為的界定已從物理銷毀擴展到降低證據證明力的其他手段,如隱匿或部分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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