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habilitate a witness
在法律語境中,"恢複證人的名譽"(Restoration of Witness's Reputation)指通過法定程式消除因僞證指控、不實質疑或程式瑕疵對證人社會評價造成的損害,重建其證言可信度的司法救濟措施。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2條,證人作證受法律保護,司法機關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證人名譽權受損。英美法系中,《聯邦證據規則》第608條(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明确規定,當證人的誠信度受到不當攻擊時,法庭應當通過補充說明或限制性指令進行名譽修複。
實施要件
需滿足"名譽損害事實存在"(如庭審中對方律師提出無依據的誠信質疑)和"損害與作證行為具直接關聯性"兩個要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8條與《美國法律整編·證據篇》(Restatement of the Law, Evidence)第107條均強調,名譽恢複措施應與損害程度相適應。
救濟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①法庭當庭宣讀《證人誠信聲明》;②在判決文書中載明證言采信理由;③對惡意诽謗者實施司法制裁。英國《2013年名譽權法案》(Defamation Act 2013)第14條特别規定,對已通過司法程式确認證言真實性的證人,媒體不得進行貶損性報道。
國際比較法學研究顯示,歐盟《刑事司法合作指令》(Directive 2011/99/EU)第12條要求成員國建立證人名譽修複的跨境執行機制,這與中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35條形成了制度銜接。實務中需注意,名譽恢複措施不得影響被告人的質證權,需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框架下實現平衡。
根據法律術語和相關資料,"恢複證人的名譽"(Rehabilitation of a Witness)是指在法庭程式中,當證人的信譽或可信度受到對方質疑後,通過法律手段重新确立其可信性的過程。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定義
該術語源自英美法系,指在交叉詢問中若一方對證人信譽提出質疑(如指出證人有撒謊前科、存在利益沖突等),另一方可通過提供證據或陳述來恢複證人的可信度。例如,可提交證人過往誠信記錄或澄清誤解。
應用場景
主要出現在訴訟程式中,尤其是當證人的證詞對案件結果有重要影響時。恢複名譽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庭能基于證人的真實可信度作出裁決,而非被片面質疑誤導。
法律程式
根據我國法律實踐,恢複名譽可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與普通名譽權的區别
普通名譽侵權(如诽謗)的恢複通常涉及公開道歉或賠償,而證人名譽恢複更側重于司法程式内的可信度重建,不必然涉及經濟補償。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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