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rporate arrangement and reorganization
公司重整(Company Reorganization),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陷入財務困境但仍有持續經營價值和再生可能的企業,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下,通過與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協商談判,制定并執行重整計劃,調整債務、股權、業務及資産結構,以實現企業拯救和債務公平清償的法定程式。其核心在于避免破産清算,維持企業的營運價值(Going-Concern Value)。
法律程式性 (Legal Procedural Nature)
重整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八章設立的正式司法程式。必須由債務人、債權人或符合條件的出資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裁定受理後方可啟動。整個過程在法院主導和監督下進行,确保程式合法公正。
目的:拯救與清償 (Purpose: Rehabilitation & Debt Settlement)
主要目标并非簡單清算資産償債,而是通過對企業財務和業務的重整,恢複其盈利能力,從根本上解決債務問題,保護企業的營運價值,維護就業和社會經濟穩定。同時,通過重整計劃實現債權在調整後的公平、有序清償。
核心機制:重整計劃 (Core Mechanism: Reorganization Plan)
重整計劃是程式的核心文件,由管理人(或債務人)制定,需提交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如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等)。計劃内容通常包括:
參與主體多元 (Diverse Participants)
涉及多方利害關系人:
與破産清算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Bankruptcy Liquidation)
重整與破産清算(Bankruptcy Liquidation)同為破産法下的程式,但目的和結果截然不同:
該法第八章(第七十條至第九十四條)專門規定了“重整”程式,是理解和操作公司重整的根本法律依據。具體條款明确了申請主體、受理條件、期間效力、管理人職責、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準、執行與監督等核心内容。例如,第八十條規定了重整計劃草案應包含的内容,第八十四條、八十六條規定了重整計劃的表決和批準程式。
權威的法律釋義著作(如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釋義)或專業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英漢法律詞典》)對“公司重整”、“Reorganization”等術語有更深入的法理和實務解釋,強調其作為司法拯救程式的性質、區别于庭外債務重組(Out-of-Court Workout)的正式性,以及與Chapter 11 Bankruptcy(美國破産法第11章重整)的類比關系。
公司重整是指當企業因財務困難面臨破産風險時,通過法律程式在法院監督下進行債務、資産及業務調整,以恢複經營能力的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公司重整是依據《企業破産法》,針對可能或已具備破産原因但仍有再生價值的企業,由法院主導的挽救程式。其核心是通過債務重組、業務優化等措施,避免企業直接進入破産清算,保護債權人、股東及員工利益。
普通“重組”是企業自主進行的結構調整,無需法院介入,目的更側重優化資源配置;而“重整”是法定破産程式的一部分,具有強制性和司法約束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企業破産法》第七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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