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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英文解釋翻譯、公司重整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rporate arrangement and reorganization

分詞翻譯:

公司的英語翻譯: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重整的英語翻譯:

【計】 reforming
【化】 reforming
【醫】 redintegration; reintegration
【經】 reconstruction

專業解析

公司重整(Company Reorganization),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陷入財務困境但仍有持續經營價值和再生可能的企業,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下,通過與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協商談判,制定并執行重整計劃,調整債務、股權、業務及資産結構,以實現企業拯救和債務公平清償的法定程式。其核心在于避免破産清算,維持企業的營運價值(Going-Concern Value)。

核心要素解析

  1. 法律程式性 (Legal Procedural Nature)

    重整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八章設立的正式司法程式。必須由債務人、債權人或符合條件的出資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裁定受理後方可啟動。整個過程在法院主導和監督下進行,确保程式合法公正。

  2. 目的:拯救與清償 (Purpose: Rehabilitation & Debt Settlement)

    主要目标并非簡單清算資産償債,而是通過對企業財務和業務的重整,恢複其盈利能力,從根本上解決債務問題,保護企業的營運價值,維護就業和社會經濟穩定。同時,通過重整計劃實現債權在調整後的公平、有序清償。

  3. 核心機制:重整計劃 (Core Mechanism: Reorganization Plan)

    重整計劃是程式的核心文件,由管理人(或債務人)制定,需提交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如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等)。計劃内容通常包括:

    • 債務調整方案: 如延期償還、減免部分本金或利息、債轉股等。
    • 經營方案: 如業務調整、資産處置或注入、引進戰略投資者、改善管理等。
    • 股權調整方案: 可能涉及原股東權益的削減或讓渡,引入新股東。 計劃需獲得法定多數表決組通過,并經法院裁定批準後方可執行。
  4. 參與主體多元 (Diverse Participants)

    涉及多方利害關系人:

    • 債務人 (Debtor): 即陷入困境的公司本身。
    • 債權人 (Creditors): 包括各類債權人,其權益通過分組表決重整計劃得到調整。
    • 出資人 (Shareholders/Investors): 原股東權益通常會被調整,可能需讓渡股權或接受稀釋。
    • 管理人 (Administrator): 由法院指定,負責接管債務人財産和營業事務(或監督債務人自行管理)、調查財産狀況、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等。
    • 法院 (Court): 主導程式,裁定受理、批準重整計劃、監督執行等。
    • 戰略投資者 (Strategic Investor): 可能通過重整程式注資或收購資産。
  5. 與破産清算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Bankruptcy Liquidation)

    重整與破産清算(Bankruptcy Liquidation)同為破産法下的程式,但目的和結果截然不同:

    • 重整: 旨在挽救企業,使其存續(Preservation of the Business Entity)。債權人可能獲得高于清算狀态下的清償率,但需接受債務條件的調整(如延期、減免)。企業通過重整獲得重生機會。
    • 清算: 旨在公平變賣企業資産,按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後注銷企業(Termination of the Business Entity)。企業主體消滅。

權威參考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公司重整是指當企業因財務困難面臨破産風險時,通過法律程式在法院監督下進行債務、資産及業務調整,以恢複經營能力的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公司重整是依據《企業破産法》,針對可能或已具備破産原因但仍有再生價值的企業,由法院主導的挽救程式。其核心是通過債務重組、業務優化等措施,避免企業直接進入破産清算,保護債權人、股東及員工利益。

二、適用條件

  1. 財務困境:企業需存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或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情況。
  2. 再生希望:企業需具備維持價值和恢複經營的可能性。
  3. 申請人資格:可由債務人、債權人,或持有公司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提出申請。

三、程式特點

四、目的與作用

  1. 避免破産清算:通過債務延期、減免等方式減輕企業負擔。
  2. 恢複經營能力:引入戰略投資、調整業務結構,幫助企業重生。
  3. 社會效益:減少失業風險,維護經濟穩定。

五、與重組的區别

普通“重組”是企業自主進行的結構調整,無需法院介入,目的更側重優化資源配置;而“重整”是法定破産程式的一部分,具有強制性和司法約束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企業破産法》第七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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